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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报:对民间职业打假公司化须做合理规范

唐 伟

2013年10月22日10:50   来源:河北日报

原标题:对民间职业打假公司化须做合理规范

民间职业打假人挂靠神秘组织,买假千元起步,赔偿金7成要上交。南京已有超市内部传阅照片防范他们,工商部门称民间打假仍有积极意义。记者调查发现,和前些年单兵作战的民间打假不同,如今这些“散兵游勇”已经开始进入公司化操作阶段,不仅“打”的商品提高了档次,而且颇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战略战术。(据《扬子晚报》10月21日报道)

打假职业化的是与非,目前尚难定论,因为其本身的确具有一些积极意义:一方面,职业打假者具有一定的专业化水平,打假的效率更高;另一方面,职业打假有助于提升社会打假热情,引导人们提高防假、打假的意识。更重要的是,职业打假作为民间监督的一种形式,可以在一些方面为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补充。

不过,职业打假者一旦将打假作为职业,就难免将追求个人经济利益作为重要目的,而追求经济利益,就可能将遏制、消除假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意放在一旁。现实中,无论是个体行为,还是合伙打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者并不少见。比如,在重庆打假圈小有名气的职业打假人陈宏与某媒体驻重庆站的员工高有华,就曾纠集亲友假冒记者,敲诈勒索18家中小企业共计7万余元“封口费”;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则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

透过陈宏、刘江等职业打假人的手法不难看出,其“职业化”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而是用合法的举报权获取利益。更值得注意的是,陈宏、刘江的敲诈行为还不过是个体行为,如果他们像目前一些职业打假者一样,集团化联合起来、公司化运作起来,其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走偏,甚至更加无所顾忌,对市场和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打假的本意是为了监督,而不是借机获利。正因如此,当打假成为一种生意并扩大成一个产业,我们就有必要警惕并防范其趋利性带来的“跑偏”倾向。

目前,对于职业打假,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少相应的行业规范,更多的是靠有关人员的自觉与自律。因此,当民间职业打假人挂靠神秘组织,开始进行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公司化操作,有关部门就必须高度重视,对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更加严格的管理,特别是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合法举报权和民间打假积极意义的同时,防止职业打假甚至公司化打假给市场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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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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