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办案终身负责,法官该有的担当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以在最大程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8月13日《法制日报》)
无疑,冤假错案是不该出现的,当无罪者被判有罪甚至是性命不保,当有罪者因为司法的疏忽而逍遥法外,司法正义不彰,必然会“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这几年,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让人震惊,也让人们对法律公正产生疑问。
在如斯背景下,中央政法委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指导意见明确了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这些规定,对法官审判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2009年8月19日《人民日报》)当然,这“极其可怕的现象”,是因为司法作为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止一次失守而导致的恶果,因为司法案件不仅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更关乎公民宝贵的生命权,当冤案当事人被象征着公平和正义的司法机器错误处置,司法的公信力自然面临消解。
可是,如果每一个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头上,从办每一件案件起,终身都悬着一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出现案件(一般指刑事案件)质量问题,尤其出现冤假错案,原办案的司法人员不管其退休、调离抑或升职,都将依据实际职责承担必要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几年前、甚至10多年前的错案都要挖出来清算旧账,他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必然会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公检法办案人员对自己经办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包揽”到底,错案责任要终身追究,就能极大程度地警示他们在每时每刻都要谨慎、公正地行使好司法权力,使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捍卫法律的底线和司法的正义,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根除冤假错案。
当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监督其行为。尤其是司法机关要有不庇护、不纵容的决心和魄力,使案件的办理实现最大限度的透明公开,及时修补司法谬误,力求司法公信,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量的“铁案”笔者希望每一个公检法办案人员,都能最终不被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追究责任——毕竟,那是以人的生命或者是青春为代价,即使冤案有纠正的机会,那冤死的生命和逝去的青春却不会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