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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抓村妇有没有滥用权力之嫌

王新友
2013年08月15日11:12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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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抓村妇有没有滥用权力之嫌

据媒体8月14日披露,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派出所5名警察开着警车夜入民宅,因无一人出示警官证,被村民质疑身份而围住。一天后,太康县公安局抓走村妇20名,后以“涉嫌非法拘禁”将9人刑事拘留,5人行政拘留,6人放回(人民网8月14日)。

要别人配合执法,执法者首先要懂法、守法,最基本的程序是告知对方自己的身份,向被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警察法第9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执法者不懂法、不守法只会激化矛盾。据当事村民介绍,5名警察“执法”时仅一人身着警服,无一人出示警官证,还都“浑身散发着酒气”。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心生疑惑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完全是正当权利。由于警察拒绝出示证件,导致村民对警察身份更加怀疑,并进而将警察围住,可以理解。

带着酒气、直入民宅、拒绝出示证件,警方未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为警群关系蒙上了阴影。现在看来,可能并不是警察不懂法,而是他们特权思想作怪,习惯于耍威风、逞霸道,不屑于“降低身份”出示警官证或者压根儿不带警官证。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不文明执法在引起冲突后,警方第二天又以涉嫌非法拘禁大面积抓人。除20名村妇被抓外,还有4人因警察的突然行动受到惊吓发病晕倒,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案件是被拘禁人有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限制对方人身自由。本案中,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警官们拒绝出示证件,且后来前来解救的人员也不出示证件,村民对他们的身份更加怀疑,将他们围住,打算天亮后“拉到周口市纪委”验明正身,虽然客观上导致多名警察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是事出有因。从这个角度而言,太康县警方是否涉嫌滥用权力?

一线的警察应该平息矛盾纠纷,而不应激化矛盾甚至制造新的矛盾。对此,有必要追问是谁下令抓捕村民的?有必要要求有关方面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要通过这一案件的处理,使警察在执法中清晰自己的公权力范围,避免上述侵权案件的一再发生,逐步改善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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