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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改革劳教制度,回归轻罪惩戒初衷

邱天人
2013年08月07日09:33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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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改革劳教制度,回归轻罪惩戒初衷

  8月5日,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政治发展蓝皮书》)。报告回顾说,去年围绕着重庆任建宇等案,劳教制度的存废与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发展,劳教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改革劳教制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劳动教养,即“劳动”“教育”“培养”,设立初期是一种就业安置办法,也是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目的在于将被劳教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然而在其后的司法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暴露出了诸多弊端:

  一是程序不清,随意度大,无从追责。劳教制度究竟如何实施、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其实没有细节的执行规定,所以从程序以及具体措施上而言,各地标准不同,也无法判定是否依法。与司法实践不同,劳教制度没有司法鉴定、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也没有具体的经办人,如果案件撤销,也无法从程序上进行纠错追责。

  二是惩处力度与案件性质倒挂。曾有检察官介绍,有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警方准备对其实施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六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六个月缓刑。” 劳教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但实际的处罚力度却要比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更大,出现了违法性质与惩处力度倒挂的现象。

  三是频发冤案错案。据介绍,许多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的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再加上劳教制度不完善的程序与标准,使得劳教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
劳教制度固然有一定的法律功能,但其运行现状中的诸多弊端也使得它不得不进行改革。今年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全力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改革劳教制度,就应当使其回归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劳教制度本该是一个介于一般拘留和管制、拘役、徒刑之间的轻罪惩戒手段。一方面,它应该起到轻罪惩戒的效果;另一方面,它应该是法制体系的一部分。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劳教制度应朝司法或准司法方向改革。劳教制度可以从劳教目的与功能、劳教对象、劳教决定程序、劳教方式和劳教救济途径五个方面对进行重构,其中最重要的是 “认定程序”,使之司法或准司法化。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任何国家机关作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都必须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的程序:行使调查、指控职能的机关应与行使裁决职能的机关分离;应给予被调查、指控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裁决程序应有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应为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供与调查、指控人进行辩论、质证的机会;决定程序(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法治昌明,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改革劳教制度使其纳入现代化的准司法体系,正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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