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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性贿赂不仅是个道德问题

洪丹
2013年07月24日15:45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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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性贿赂不仅是个道德问题

重庆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因不雅视频落马,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更多涉及“权色交易”问题。雷政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关于其权色交易的细节在判决中几乎没有体现。“官员艳照门”、“情妇反腐”,成为近年来的网络热词,在反腐工作中问题官员被查出、曝光的“权色交易”也越来越多见。然而,“权色交易”问题却始终难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性贿赂能否入罪,十几年来曾引发过学术界与司法界几次广泛讨论,每一次都几乎引发更大反响。应当承认,如今再探讨性贿赂入罪,已不仅仅是从迎合公众呼吁对日益猖獗的权色交易现象进行打击的需要,而是在性贿赂泛滥的社会现状之下,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制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三种性行为是违法的——强奸、卖淫嫖娼和聚众淫乱。除此之外的任何性行为,如果不是发生在婚姻生活内,最多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这也是反对性贿赂入罪者最坚定的理由——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但性贿赂果然只是道德范畴吗?有贪官在监狱里曾振振有词:“食色性也,有人愿意和我上床,只要她漂亮,我没有理由拒绝,因为这事不违法,也很难有人知道。”而他的情妇则更加赤裸裸地说:“我如果给他送钱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一是负担不起,二是有法律风险,但我和他上床,不犯法也不用付出代价,何乐而不为呢?”这名落马贪官及其情妇的话,实际上体现了权色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心态——利益驱使,各取所需。而这与金钱上的交易与贿赂有何不同,区别恐怕只在于金钱可以衡量,而性交易却难以量化。同时,相比于金钱贿赂的隐秘,性贿赂的隐秘性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此前的讨论中,性贿赂入罪将会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成为另一大反对理由。但几年过去,雷政富的不雅视频似乎在向世人宣告,所谓的“难以取证”只是反对者一厢情愿的猜想。

性贿赂如此普遍与疯狂,立法真的应当熟视无睹吗?未必要求在刑法中新设一个罪名,但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以扩张解释的方法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犯罪之中,对存在性贿赂情节的官员从重处罚,应是可以追求的目标。这样的判例在全球范围内并不少见。在美国,2006年洛杉矶机场官员利兰·王因为给市长詹姆斯·哈恩支付性按摩费,帮客户牵线搭桥签订市政合同而被起诉。在德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都有类似的案例。2003年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警司冼锦华因接受免费性服务而被判刑入狱,成为性贿赂定罪的先例。将性贿赂入罪并非标新立异,《联合国反腐公约》便规定,贿赂的范围是不正当好处,并没有提出不正当好处是财产利益,还是物质性利益,还是非物质性利益,至少这个不正当好处说明贿赂不仅仅限于物质利益。

性贿赂入罪之困在于,是否应当把具有利益交换性质的性仅仅归结为道德范畴。确实,性贿赂之所以疯狂在于制度上的漏洞。诚如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言:“假设我是手握权力者,你有求于我,于是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要我对她没有非分之想,这显然从人的本性上来讲不现实。设置一套‘根本不让美女进入卧室’的制度,才是问题的关键。”但问题是,制度的漏洞迟迟未能完善,那也要放弃其他方面的努力吗?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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