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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城管“综合执法”应当有法有据

评论员刘传建
2013年07月23日16:27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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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城管“综合执法”应当有法有据

湖南瓜农遭遇城管“执法”,竟然被群殴致死,此事成为上周最大的公共事件之一。

在最初动用警力与家属抢夺死者遗体、引发舆论发酵后,湖南临武官方承认,瓜农邓正加的确是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死亡”。据报道,参与围殴瓜农的城管相关人员,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当地政府也承诺将给予死者家属近90万元的赔偿金。这一被普遍质疑和引发舆论问责的“暴力执法”事件,终于有望得到妥善处理。

但是我想说的是,城管问题不从根子上反思,这样的悲剧还会重复上演。执法难以回避暴力,这在任何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都如此。任何制度的现代国家都会设立警察、法院、监狱等等暴力机关,作为国家强制力以保证法律得以实施。但是,这些机关必须依法获得授权依法行使权力。各地目前存在的城管机构,不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强制力机关,甚至也不具备行使行政执法的国家机关资格。

最初的城管部门是建设局前身建委的属下,职责是管理城市建设中的违章违规行为。由于我国城镇化的进程迅猛,伴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扩大,城市管理的种种问题和矛盾显露。上世纪末,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提出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这一概念。而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法律规定很明确,除了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还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就此而言,目前各地的城管或者综合执法局,很难具备上述条件。

本身缺乏法律明确授权,加上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不规范,便使得各地城管自我授权范围无限膨胀,不仅对城乡建筑乱搭乱建具有查处权力,还囊括了工商、卫生、食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甚至拥有原本属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甚至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等权力。“相对集中”实际上已经延展到目前的“无限集中”。

没有明确的权力边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备受法学界诟病,认为太大和总括性的权力导致其难以受到制约。但是不少地方相关行政机关习惯了惰政思维,将其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拱手旁推。事实证明,各地因城管非法、暴力执法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很大一部分都因为城管缺乏制约的权力和执法队伍本身素质不够所造成。

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刚刚开始,由于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经验相对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管理治理感到头疼,于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放纵城管滥施行政权力。这类问题如不加以重视,就会乱象频现。

城管“执法”滥用权力,屡屡引发社会群体性矛盾,已成为殃及社会稳定的一个毒瘤,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当然也损害了党与人民群众广泛、深厚的关系。而今,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此形势下,必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城管部门无法律依据的尴尬地位不能再持续下去了。

(责编:吴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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