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如果真有心帮助职工,真把职工的权益和诉求放在心上,则更应该致力于从源头上减少尘肺病的发生,去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的措施,而不是出事之前马马虎虎,出事之后急于帮企业“擦屁股”、推责任,有意无意地搞错自己的职能和身份。
据新华社7月6日报道,2009年至今,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26名从事矿石粉碎生产的工人先后被诊断为尘肺病。在职工向企业索要赔偿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乡政府决定对这些尘肺病人给予救助,但条件是必须签订协议——甲方(尘肺病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自愿放弃就患尘肺病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保证不再就同一事件、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包括信访)向任何部门和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如甲方违约,补偿金要如数退还给乙方,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晋窑村21名病人,有16人与乡政府签订了“买断索赔权”协议。
今年3月有媒体报道此事,乡政府司法所所长表示,此后乡领导对协议中的欠妥条款,已予以纠正并道歉。但因企业法人无法找到,许多问题难以解决。4个月过去了,君召乡这些尘肺病工人的境遇没有明显的改观,因为企业已经倒闭,老板不知所踪;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已过,法律途径似乎也走不通……不菲的医疗费用使得政府给的几万元救助金早已花光,或者有人宁愿把它留给家人,自己默默承受病痛。或许他们不懂法,所以才会跟乡政府签下荒唐协议。如今他们质疑,这样的过错是不是一句道歉就能了事的?
此番事件中,当地乡政府扮演的角色让人困惑。对患病职工来说,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救助自然是好事,问题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然而,这种救助与职业病患者本应享有的通过法律等途径获得赔偿的权利之间是否是“不能兼得”的关系,应该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地方政府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情,就不能随意去做,否则即有滥用权力之嫌。换句话说,政府部门的救助不能抵消更不能剥夺职工依法维权的权利。
应该说,当地乡政府能够在职工多次向企业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对职工施以救助,值得肯定。然而,如果以这种救助为由让患病职工放弃对企业和其他任何部门的索赔权,并无道理和依据可言,且给人一种帮助企业规避责任、用政府钱财为企业过错埋单的错觉。现实中,当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时,相关部门站到企业一边,利用强势资源打压职工诉求、以求尽快息事宁人的情况,并不鲜见。
来自新华社7月7日的一篇报道称,该社记者在部分地方调查发现,一些干部脱离群众表现为“三负责三不负责”现象,即对上面的领导很负责,而对下面的群众不那么负责;对富豪商人前来投资等很负责,而对平民百姓办事不那么负责;对宣传鼓动工作很负责,而对行动上贯彻落实不那么负责。此番事件也呈现出些许上述倾向和端倪——一些部门和人员究竟有没有在意普通职工和百姓的权益与诉求进而负起责任?
回到尘肺病的话题,国家煤矿监察安全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10年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据测算,我国每年有5.7万人患上尘肺病,因尘肺病死亡的则有6000余人,是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两倍。因此,人们将尘肺病称为“隐性的矿难”。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下,有关部门怎能心安理得地买断这些职工进一步维权的权利?某种意义上来说,买断权利或许也买断了这些患病职工的生命!
进而言之,地方政府如果真有心帮助职工,真把职工的权益和诉求放在心上,则更应该致力于从源头上减少尘肺病的发生,去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的措施,而不是出事之前马马虎虎,出事之后急于帮企业“擦屁股”、推责任,有意无意地搞错自己的职能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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