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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司法援助给力见义勇为

刘效仁
2013年07月08日16:0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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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强调,不论“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以为,此举将很好地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而且,将给力见义勇为行为,对彰扬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近年来,“老人倒地无人相扶而死”、“病人患病倒地路人围观”等事件日益增多,社会对见难不帮、见危不救也日益麻木。这与救人之人屡屡反遭诬陷不无关系,而法律层面也欠缺对救人者权益的保护。“好人没好报”、助人者“流血又流泪”,导致扶危济困、见义勇为一时间成为稀缺品,更可怕的是导致了社会信任纽带的断裂。
  
  要重树见义勇为的社会公义,不仅需要像有的地方那样大幅提高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额度,不仅需要卫生部出台《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更需要将见死不救入法,保护救人者的合法权益,让好人得好报。
  
  取证困难,是好心救助人受到枉屈的根本原因。深圳救助人权益保护立法的可贵之处,一是确立了举证倒置。被救助人须为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由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如此,不再任由被救助者自说自话,亦不再按所谓“公平原则”对救助人胡乱判决,无疑是对任意诬告的最好约束。二是对诬告实行责任追究。一旦被证明被救助人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轻者予以治安处罚,重者依法追究刑责,让心术不正的诬告者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颇具威慑力。三是完善了司法救济。过去虽有视频及旁证,证明救助人系被诬告,但结果大多不了了之。如今深圳立法支持公民依法诉讼,要求有不义行为的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各地不妨引为镜鉴,通过完善相关法规,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更好的司法救济。
  

(责编:杨丽娜、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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