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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法律能强制“常回家看看”吗

田方
2013年07月08日08:26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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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古人云,“孝之为道,其大无外。经天纬地,范圣型贤”。《尚书 尧点》曰:“克谐以孝。”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提到:“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儒之《孝经》云:“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大宝积经》佛曾劝诫弟子:“汝等常应孝养父母。慈父恩高如山,悲母恩深如大海。”又云:“于诸世间,何者为最富?何者为最贫?悲母在堂,名为最富,悲母不在,名之为贫。悲母在时名月明,悲母死时名暗夜。是故汝等,勤加修习,孝养父母。”

  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这是许多老年人不得不面对的晚景。子女成家以后,许多人一年难得见老人几面,即使见面,也只是认为给老人买点礼物,留点钱就尽了心了。其实,停留在衣食无忧阶段的老人物质上的关怀已不重要,再多的钱,对老人已没有什么意义。调查显示,因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约有25%的老年人存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尤以独居老人为甚),严重者甚至发生消极自杀行为。

  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西方有位老龄问题专家说,老年人不缺面包,而缺氧气。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养育成人,子女有责任和义务孝敬和赡养他们。“百善孝为先”。在家庭方面,赡养既是家庭功能的体现,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正如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长辈不断呵护和教育一样,老人们在他们为社会、家庭奉献了青春和智慧而步入暮年时,我们这些子女们自然应理所当然地为他们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最美不过夕阳红,让老年人度过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是后代敬老尽孝的应尽义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到2050年,将达到4.4亿左右。“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孝不是施舍物质,也不是施舍感情。精神赡养有道德层面的,也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是一个法律义务,更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

  但是,“常回家看看”靠道德还是靠法律?一部法律出台,不但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还不能逾越道德,毕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如果我们把一切公序良俗范畴的“孝道”等现实问题全部通过法律解决,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了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既不符合人类设立法律的目的,也导致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

  子女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上的义务,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毕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货币或实物给付赡养义务,它不仅仅体现在看望老人的次数,或与老人相聚在一起的时间,不是单靠“量”就能解决的,更重要的是要让老人感受到亲情、温暖、快乐、高兴,真正实现精神上的满足,即既要保“量”更要保“质”。如果不“常回家看看”,难道法律能把这些子女“拘禁”了吗?如果“常回家看看”要靠司法机关、公权力机关或社会舆论来强制,那么,这种不情不愿、勉勉强强的“常回家看看”,非但不能慰藉老人的精神(情感),反而会让老人的精神备受折磨。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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