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母亲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湖北日报》7月2日)
看了这则报道,一方面让人感到欣慰,因为国家已经开始从法理层面上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另一方面又让人有些忧虑:这一新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会不会最终成为一纸空文?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很多人想孝敬老人却苦于没有时间,没有能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但是,对于无数的外出打工者来说,双休日这样最基本的休息时间都很难得到保障,更别说回家探亲的时间了。孩子们想把父母接到工作地一起居住,可高昂的房价又让他们望而却步。
除了上述客观原因外,即便有些子女主观上不愿意回家探望老人,老人们也大多不会选择上法庭状告子女,一是怕“家丑外扬”丢了脸面,二是怕告了子女以后彻底弄僵亲情关系,三是老人爱子心切,宁愿自己受罪也不愿给子女添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确实得打个问号。
因此,孝敬和善待老人,让老人安享晚年,不仅仅是依靠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更是一个渗透着浓浓情理的社会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努力。一是要在认真宣传新法并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加强尊老孝老敬老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孝亲的风气,使善待老人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二是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探亲假制度,让劳动者有充足的时间常回家看看。同时,要针对我国当前未富先老的社会现实,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控制房价过快上涨,让老百姓居有其所,有能力实现一家老小居住在一起,让子女的“常回家看看”升级为陪伴在老人身边尽孝,让老人晚年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丰富充实起来。 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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