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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当“污染大户”成为环保联合会“会员”

李曙明
2013年07月02日10:4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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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环保联合会”)一家。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7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由环保联合会“垄断”环境公益诉讼,将促进环保事业还是相反,这引发激烈争议,甚至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立法机关最终能否听取不同意见作出更改,并不明朗。不过,即使最终更改,环保联合会不是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而只是主体之一,它仍将面临本文要说的问题,那就是:它会起诉自己的会员吗?即使起诉,在确定诉讼标的额、诉讼和解等环节,双方会“勾兑”吗?

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站在污染受害者一边维护其利益;作为会员的“娘家”,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对环保联合会来说,这两个角色是冲突的。报道中,绿色和平一位负责人称,环保联合会在过去几年做了一些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小企业,没有涉及到一家其会员企业。

如果不涉及会员是因为它们都“干净”,倒也罢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据报道,不少会员企业都有违规排污的“案底”。如果事实是污染企业成为会员便相当于进了“避风港”,那么,一年最高30万的会费,太值了。

对于公众担心,环保联合会秘书长曾晓东称,“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将接受法律、社会、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的监督。我相信他上述表态发自内心,然而,当制度漏洞为权力寻租留下巨大空间的时候,信誓旦旦并不让人踏实。很多东西,远不是某个人能左右的。

2007年1月,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主任廖晓义由于对金光集团APP在中国推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进程中出现的涉嫌危害环境行为强烈不满,和对联合会关于金光集团APP中国林浆纸一体化调研报告持有不同意见,决定退去该会理事一职。如今旧话重提,不意味着我站在廖晓义一边,我只是想借此说明,即使当年联合会的报告是公正的,但单冲被监督者成为会员这一点,廖晓义就有理由不相信。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走远点、再远点,是避免“瓜田李下”的唯一方法。

发展会员、对节能环保企业信用等级作出评价,这些年,环保联合会实际上成了环保行业的一个商会。如果说这是之前其定位不明晰所致,那么,法律将公益诉讼诉权交由其行使,其公益性质不再有争议。“离开”会员回归公益,是它必须做的。

悬念在于:它肯吗?

(责编:吴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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