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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每日电讯:吸毒者幼童夭亡,呼唤完善监护制度

易艳刚
2013年06月27日15:02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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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让人痛心疾首的新闻事件,莫过于南京两名幼童因家人疏于照料,最终饿死家中一事。纵观媒体评论,有人痛斥幼童的家人不负责任,有人在检讨城市生活缺乏对他人的关心。但也要看到,这起悲剧留给我们最深刻的教训是——完善监护权制度,甚至在必要时剥夺不合格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经刻不容缓。

从新闻报道可知,饿死女童所在小区的街坊四邻,在平日里对这一家人的关心,其实已经算得上仁至义尽。相比之下,本该让两名幼童健康成长的那对年轻父母,无论如何都算不上尽职尽责——幼童的父亲前不久因吸毒被拘,其母亲也是“瘾君子”,经常将两个孩子反锁家中。

这样一对父母,既缺乏照顾好未成年子女的经济实力,也因存在吸毒等问题而可能对未成年的成长形成负面影响。如果这事发生在欧美等国,这一对父母的监护权可能早就被依法剥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很少有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新闻”。

究其因,一方面是因为,在我们的家庭观念和伦理观念中,孩子几乎是父母的“私产”,如何养育孩子也是家长的“私事”。在国外,如果出现家长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事件,街坊邻居会立即报警,社区也会出现干涉;但在我国,并没有这样的文化传统,即便未成年人遭父母虐待,其他人一般不会直接干预,而选择“旁观”。

另一方面,不合格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需要完善的安置措施和收养制度,为监护权制度“兜底”。然而在我国,社会福利事业还相对滞后,剥夺监护权之后很难找到能担负监护职责的机构,孩子的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都无法保障,这一短板直接影响了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

幼童饿死家中,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基调极不协调。防范类似的悲剧重演,既要扭转社会观念,把每一个孩子都视为“寄养在家庭中的未成年公民”,更要及时补齐社会保障制度的短板,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强化可操作性,让“祖国的花朵”得到强有力的“监护”。(相关报道见6版)

(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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