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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封存“前科”彰显以人为本

邓子庆
2013年06月25日17:03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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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罪犯无需主动向社会公开自己的犯罪记录,他们完全可以放下思想包袱。”记者日前了解到,根据新刑诉法有关规定,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已经制定实施细则,帮助未成年人封存前科,让他们“无痕”回归社会。(6月23日《珠江晚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眼下,香洲区法院依据相关法治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帮助未成年人封存前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本关怀。

长期以来,尽管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其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意味着,一旦犯罪获刑,将成为未成年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

封存、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记录的提议早年就有,并得到一定认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和封存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比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就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实际上,很多国家也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有的甚至是单独立法。

必须意识到,犯罪记录作为刑罚的“副产品”,理应有“保质期”,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犯来说,烙印化的和永久性的犯罪记录,利未必大于弊。种种事例证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一旦背负“罪犯”标签,他们会逐渐形成和强化“罪犯”这种自我认知,加之受社会歧视,被剥夺或限制过多的权益和机会,从而将其逼进再犯罪的恶性循环之中,阻碍其回归社会。

(作者系湖北咸宁职员)

(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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