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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报:用强险填补食品安全漏洞

舒圣祥
2013年06月20日13:50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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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几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摧毁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何“重典治乱”将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最激烈的焦点。(6月17日《新京报》)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称谓之变,食品安全被人们寄予很高期待,然而不容否认的现实是,新法实施四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让公众对当下的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没有信心。

除了继续加强政府监管之外,新法修订还非常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监管,借助市场的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一个可靠的途径是,就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强险一样,以法律形式建立起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其最大的价值还在于,这是对政府监管体制的补充,能够利用市场力量,促进投保企业重视食品安全。因为,如果出了食品安全事故,保险公司要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会很认真地监管食品安全。这就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

事实上,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制实行食品责任保险早有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中就有此规定。在很多的国家,不投保的食品就不敢在市场上销售,就像不投保的汽车不敢在路上开一样。一方面,这个保险是强制投保的,不投保就是违法;二是,不投保如果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因为有着非常严厉的罚则,相关企业可能就会有破产的风险。反过来,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也会对食品生产过程全程跟踪;如果保险公司不负责,法律还可以取消其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食品安全进行相互制衡,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必然会成为政府监管力量之外的有益补充。其实,我国现在也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只不过企业投保率很低,而且主要都集中在出口产品上。这说明国外对食品安全的惩处要远比国内严厉,企业不投保就有可能赔不起;这还说明,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多国家的通例,不投保就无法销售。所有这些,正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责编:吴斌、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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