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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公司每一次拒绝召回产品,都有着相同的托辞:产品符合中国标准——

安徽日报:“标准”缘何成了“挡箭牌”

胡旭
2013年06月19日14:19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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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8年,美国强生公司实施了51次召回行为,48次将中国市场排除在外。每一次视中国消费者为“例外”都有言之凿凿的理由:产品符合中国现行标准。

中国现行标准到底怎么了?

我国《标准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任何标准只要与此产生背离,就应当视之为无效标准。跨国公司拿 “中国现行标准”来为自己辩解,无疑违背了法律的要义。 “产品符合中国标准”,并不代表他们可以不受中国的法律约束。消费者们仍有更多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

《标准法》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要求,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这一要求,那些被跨国公司当作“挡箭牌”的标准可以随时进行复审和修订,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并将漠视中国消费者的产品与公司清理出中国市场。

标准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调整的东西。某些标准低于国际通行标准,以至于让无良厂商有机可乘,那就应当顺应消费者基本诉求,及时对标准进行升级。而标准升级的背后,则是标准制定部门的理念升级。对于某些标准过低的现象,某些部门仍在强调“我国社会发展不均衡、技术水平不发达”的所谓 “国情”,其实,这已经与当前强调“人的生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施政理念严重背离了。

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立“底线思维”,确保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不受侵害,还必须打破标准制定过程中“企业当道”的潜规则。我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标准是各级行政部门必须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但在现实中,企业“假道”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协会或者通过利益输送方式左右标准制定的乱象,使很多行政部门俨然成为“点头先生”。标准“立”不起来,必然沦为“破窗”,跨国公司大搞“双重标准”的空间即在于此。

根据国务院部署,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已经成为政府职能转变后“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重要方面。在强生屡屡漠视中国消费者之后,主管部门已经以约谈的方式施以警告,无疑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愿“标准”越来越成为真正的标准,能让企业产生敬畏之心,而不至于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之后还振振有词!

(责编:吴斌、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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