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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公函求情”应予问责

刘武俊
2013年06月18日08:56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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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南麻阳为贪官“公函求情”引起舆论的关注和质疑。湖南省麻阳县文广新局和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为了帮助单位被查贪官说情,出具公函给办案法院,以涉案贪官“素质高”等为理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6月14日《法制日报》)

笔者认为,“公函求情”滥用公权和公器,公然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其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不可漠视。

“公函求情”并非个案。2008年,湖南省湘阴县商业总公司原班子成员,集体造假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以“福利分钱”的形式贪为己有。案发后,涉案单位——湘阴县商业总公司以公函的形式向湘阴县有关部门公开“求情”,公函认为,涉案人员“劳苦功高”应该补偿,并请求有关部门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理。2012年,湖南省株洲市房管局原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和副处长刘鸿刚因受贿被抓后,株洲市房产局也曾出公函为两人求情。该局负责人对媒体记者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在司法机关办案期间,单位只能作为证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以单位的名义向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对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和建议显然是不妥的,有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之嫌。假若被告人确有突出贡献,单位可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辩护律师,委托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作为辩护证据出示,而不宜直接交给司法机关。并且,作为辩护证据的公函材料应当是真实的,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公函求情”怪象折射出少数行政机关领导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维护司法公正就是大局,领导干部讲大局就必须以身作则地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公函求情”干扰法院公正司法就是破坏大局之举。

要从根本上遏制“公函求情”怪象,必须坚决对“公函求情”的单位领导予以问责,追究其滥用职权干扰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的相关责任。但必须正视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单位“公函求情”的责任追究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有的单位领导误认为“公函求情”无需承担责任。现行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未对类似于“公函求情”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问责规定。因此,建议适时修改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各级法院应当拒绝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行政机关出具的求情公函。并且法院可将行政机关出具求情公函的行为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以司法建议的名义建议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言以蔽之,“公函求情”应予问责,决不允许“求情公函”成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公器”。

(作者系国家司法部公务员)

(责编:吴斌、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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