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质疑向“未婚妈妈”收社会抚养费,也衬出了该法规的现实纰漏:其既缺乏践行余地,也有凌弱之嫌。
近日,武汉市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超生罚款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昨日,武汉市法制办解释,该规定正在征求社会意见,非正式出台的文件;媒体将“社会抚养费”解读为“罚款”的说法也不准确。
该征求意见稿虽并未明说是针对“未婚妈妈”,但是政策的实际效果,则有可能让很多“未婚妈妈”最受伤。公众的质疑,也能为规定改进提供参照。
对未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许意在维护现有生育政策的权威性。但众所周知,未婚生育,原因复杂:既有所谓的“小三”生育和为人代孕,也有不婚主义者的“不婚只育”,还有未成年人偷尝禁果酿苦果……许多时候,与其说错在女性,不如说,“未婚妈妈”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境下,不予同情与关怀,反而向“未婚妈妈”收取高昂费用,难免显得政策冰冷。
还有,规定提出“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与其生育子女的”。考虑到现实的种种因素,这被解读为将鞭子打向女性,甚至指向“小三”现象,或许并不过分。婚外情生育,某些男方的不负责任难辞其咎。若最终结果却是让女方承受沉重的社会抚养费,或是责任裁量上的失衡,将会加剧部分“未婚妈妈”的生活困窘程度。
应该说,“未婚妈妈”并无原罪。也许政策的初衷,在于遏制违法生育,扭正“小三”生育和借精代孕等病象,以婚姻托起生育合法性。包养“小三”并婚外生子,确实损害了社会伦理,可在规范非婚生育现象时,也该避免误伤。
不少人担心,对“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会导致堕胎、弃婴甚至卖孩子现象增加。这并非杞人忧天:有些“未婚妈妈”因处境困难,或惧怕道德压力,或被迫采取流产方式,或将孩子藏匿、转卖,以躲避不菲的社会抚养费。因此,新规制订,也须规避副作用。
更何况,该法规的可操作性也存疑:“明知他人有配偶”中的“明知”,太过含糊,留下了广泛的裁量空间:有的女性确是受感情欺骗,有的却是知情不报,怎么判定?这难免为执行疏漏埋下伏笔。
公众质疑向“未婚妈妈”收社会抚养费,也衬出了该法规的现实纰漏:其既缺乏践行余地,也有凌弱之嫌。我注意到,向“未婚生育”征“社会抚养费”,不止是武汉一地提出,许多地方都早已实施。面对公众普遍的质疑,这一政策的合理性,需要重新考量。希望武汉市能响应民众呼声,对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同时国家主管部门也应介入,对此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多考虑一下有些“未婚妈妈”的难处。
□佘宗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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