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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谁该为寻油中逝去的生命负责

王心禾
2013年05月28日14:29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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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下午4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金果坪乡塘坊坪村发生一起意外事件:农民陈千均不慎从自家建房工地摔下,造成重伤。晚上10时左右,当地乡卫生院紧急抢救后,安排救护车将病人送往州中心医院进一步抢救。途经当地唯一的一家加油站加油,该加油站属夫妻站,夫妻俩以过了8小时营业时间已下班为由,拒绝为救护车加油。周旋了一个多小时后,救护车才出发。然而,当救护车驶上高速公路不久,病人便死亡(5月27日《恩施晚报》、中国新闻网)。

目前报道细节,未必和事实没有出入,仍有待于调查。但至少可以确认的是:陈千均发生意外已重伤的情况下,因无助于好转的人为因素,不幸死在赶往医院途中。虽然还无法判断,即便在充分救治后陈千均能否转危为安,但引起公愤的两个人为因素却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首先需质疑的是,救护车为何会这个时刻没油了?根据2010年9月湖北省发布的地方规章《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救护车要保持车况良好。据报道,拒绝加油的加油站是当地唯一加油站,如果果真如此,当地卫生院的救护车不应该不了解它的营业时间。

救护车随时应对紧急生命危险的救助需要,为何没有在日常保养中随时加油保证工作的油量?中途缺油,岂不是把人命当儿戏?

其次最让人愤怒的是,生死攸关的时刻,车没油到了加油站,加油站却无动于衷。理由是“现在是下班时间,不为任何车辆加油”。随后,“两位工作人员,一个在玩电脑,一个在看电视。”从人道角度看呢,有油不加,不是不能加而是跪下也不给加,除非背后有不得已的隐情,否则即使没有法律责任上的定义,道义上也很难让人心平气和地接受。

仅仅道德上谴责,总是乏力的。也许就有人提出,像夫妻俩经营的加油站,在结束营业时间后,还有义务满足加油需求吗?2011年12月中国石化新闻网曾有“加油站还没有出台对停业或非营业时间统一管理的规定,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非营业时间加油站管理”的内容。但据中石化恩施州公司零售部经理介绍,“地处偏远的加油站,每天营业8小时,夜间不对外营业,但公司已有规定,对消防、救护、警用等车辆应实行全天候服务。”

对消防、救护、警车等急需而置之不理的行为,仅仅内部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报道中称死者亲属认为“如果加油站能及时加油,病人或许有生的希望”。从下午4点开始抢救到10点救护车启动,又在一个多小时的寻油后,伤者去世。长达七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都发生了什么,我们需要事实真相。所幸,湖北石油新闻中心表示公司已经成立省、市两级工作组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公众不仅需要调查组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更需要与此相关的救护车管理和加油站服务能以此为起点作出对生命基本的尊重。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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