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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日报:社会组织发展应培育与监管并重

王 石
2013年05月22日14:53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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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南社会组织登记数量增长迅速,登记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底,海南省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达4385家。然而在登记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我省社会组织也面临着规模小、社会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相关报道见本报5月21日A07版)

无论是在大灾大难面前,还是在日常的义工服务、行业管理等领域,社会组织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大。社会组织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不再是抽象空洞的概念,而是可感受的服务、可享受的便利和可信赖的人群。

发展社会组织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它不仅能整合社会资源、组织民间力量、提供社会服务、进行自我管理,还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让政府管理从行政管控走向依法监管,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更是明确指出: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办事不养人、不养机构。

正如有学者指出,有些事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可以让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因此,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降低民间组织登记门槛,创新和完善现有的社会组织体系,加强和转变这些现有社会组织的职能,使它们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组织虽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只手”,但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培育、规范。只有建立起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实现社会管理朝着科学化、有序化发展。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社会组织甚至因为某些事件遭遇信任危机,这警醒我们要尽快走出“无监管不培育”、“重监管轻培育”的误区,让培育与监管“两轮驱动”。

在培育方面,不妨学习国际经验,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的制度,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职能、特殊拨款、税收优惠等财税措施,对社会组织进行更有效的扶持、引导和利用,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在监管方面,应进一步建立司法监督、政府监督、舆论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力。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平台,实行社会组织分类监管和精细化管理,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和失信惩罚机制,对借用社会组织名义进行违法行为的要予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正在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发展方面,海南有“小政府、大社会”等一系列具有特区特色的实践经验,我们应抓住优势,正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力争作出示范,让社会组织释放出更多正能量。

(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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