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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难在哪儿(专家视角)

王灿发
2013年05月18日10:4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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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诸多制约因素,其破解的方法最主要的还是立法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对民诉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今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全社会都期待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公众参与,对排污者形成一定压力,遏制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但时间过去了4个多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大量增加。笔者分析,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用51个字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内容过于简单、概括,其中对什么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哪些是“法律规定的机关”、什么是“有关组织”,都没有进行界定。特别是对“有关组织”,法院、学界、民间组织多有不同理解。另外,目前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也就只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公益诉讼大量的应当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二是司法体制和司法理念的制约。我国各级法院的人事和财政资源都掌握在同级政府手里,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利益的单位,一般都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多多少少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袒护。如果环保组织以这些单位为被告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起来肯定会有一定难度。

  三是民间环保组织的能力问题。我国现有的民间环保组织,特别是草根环保组织,还处在初创阶段,大多没有正常的经费来源,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都严重不足,只能在一些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提起公益诉讼,难以提起很多的环境公益诉讼。

  四是目前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还非常之少。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其他那么多的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对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授权。

  面对上述环境公益诉讼的诸多制约因素,其破解的方法最主要的还是立法的突破。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对民诉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其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当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诉讼的范围和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一步作出规定;其三,《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应当增加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另外,应当设立更多的环保法庭,使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证明,在设立环保法庭的地方,环境公益诉讼更容易提起和受理。比如贵阳的环保法庭已经受理了13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占到全国的一半。只要法院转变观念,充分利用法律给予的司法空间,像贵阳环保法庭那样敢于创新,环境公益诉讼的瓶颈就不难突破。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著名环境法专家)

(责编:孙琳、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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