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并非灵丹妙药,没有问责给力,环保考核难以发挥应有的导向和约束力
把环保列入地方政府一把手工作实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这对于走出当前环保执法困境,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一票否决”并非灵丹妙药,没有问责给力,环保考核难以发挥应有的导向和约束力。
应当看到,当前环保执法面临着相当的窘境,也引起了公众对环境恶化的担忧。环保执法还是处在罚款即执法的状态,或者是一罚了之,或者要求违规企业停止生产,但是等风声过后,一切又如“春风吹又生”。一些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不仅不履行对辖区环境保护应负的责任,而且还出台一些“土政策”,限制和阻挠环境执法。
而环保考核显然对地方政府提出了任务和要求,使之对一方环境保护工作确实担当起责任来。但从目前对地方政府“一票否决”考核的指标来看,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此面面俱到的考核,可以想见,对于被考核的对象是颇无奈的,这就难以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钻空”积极行动,抑或是“纸上作业”的考核“公关”上,如此一来,考核难免会沦为形式主义的替罪羊,在具体工作中大打折扣。
2006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如果有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等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分。而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环保案件中,我们发现,由于没有实行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很多所谓的“考核”也沦为了花架子。
因此,环保考核虽然被列入考核范畴,但还需要以动真格的环保问责机制作为后盾,即将考核与地方官员的乌纱帽挂起钩来,以此来推动地方官员重视环保的责任心,狠抓环保治理,避免对环保时冷时热,不断增强环保工作的威慑力与执行力。更为重要的是,还应当重视起环保的民意基础,将考核、问责与民意充分结合起来,那样,真正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呼吸洁净空气、喝干净水”才有了现实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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