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面对面●
核心提示:四川芦山地震后,一些问题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地震震塌了房子,银行房贷仍要还,让很多人觉得法律很无情;志愿者在这次灾难中表现不佳,被指责为“添乱”,伤害了志愿者的感情,志愿者真的无用吗?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看看一些学者怎么说
乔新生
发生在四川芦山的地震灾害,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不少地方房屋倒塌,受灾群众不得不居住在临时帐篷里。政府在第一时间安置受灾群众,并对倒塌房屋进行评估。凡是不符合居住条件的,立即拆除;凡是需要加固维修的,由政府安排修缮;凡是房屋倒塌的,由政府提供临时住所。这些措施对于解决地震灾后居民的居住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四川芦山地震灾区房屋倒塌的情况非常复杂。有些属于当地居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房,有些属于当地小城镇居民贷款购房;有些房屋倒塌是属于建筑质量问题,而有些房屋倒塌则完全属于“不可抗力”。在处理地震房屋损害问题的时候,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属于宅基地居民自主建房,那么,当地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帮助地震灾区的居民恢复重建。事实上,四川雅安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补贴当地居民修建住房。
但是,如果属于贷款购房,房屋倒塌后,贷款尚未结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假如居民贷款购房,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那么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所有的损失。假如房屋已经办理了交付手续,那么地震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坏,应当由购买人承担所有的风险。如果购买人通过私人借款购买住房,不管房屋是否居住,购买人都必须偿还私人借款。如果购买人是通过商业银行借款购买住房,并且把房屋作为抵押办理贷款手续,那么,房屋倒塌之后购买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向商业银行偿还借款。
地震灾害发生之后,一些居民不仅失去住房,而且失去了其他所有的财产。如果商业银行要求购买人必须偿还贷款,于情于理都不合适。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针对房屋倒塌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出台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以呆账处理。换句话说,对于那些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购买人,商业银行不再索要借款,因为这样做会让他们雪上加霜。
部分专业人士认为,如果过分强调商业银行的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对地震灾害造成的房屋倒塌损失承担责任,那么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商业贷款秩序,在操作中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坦率地说,这种顾虑是必要的。但是,大灾大难面前,应当实事求是地处理房屋倒塌所造成的损失问题。“法无外乎人情”,不能在受灾群众无处安身的情况下,向他们索要购房款,那样做商业银行就会显得无情无义。适当核销购房贷款呆账坏账,不仅可以间接为抗震救灾作出贡献,而且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誉,为他们今后拓展业务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人们注意到,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新建的住房轰然倒塌。这说明我国住房建筑质量堪忧。虽然我国建筑法对于建筑的标准以及施工的条件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房屋建筑施工特别是在中小城镇的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偷工减料的现象。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建筑市场依然混乱,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房地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笔者建议,今后应当在我国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广连带责任制,房屋建筑承包商必须对房屋的质量负责,如果地震没有达到设计强度,造成房屋倒塌,那么建筑承包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不断地强化建筑承包商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才能确保房屋质量不会下降。
总而言之,在处理地震灾害之后房屋倒塌损害赔偿问题的时候,不能滥用“公平原则”,也不能过分强调地震受灾群众的偿还责任,而应当在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妥善处理地震灾害所带来的房屋倒塌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志愿行为要科学,志愿精神应弘扬
唐钧
对于救灾志愿者的争执在实质上是未区分志愿行为与志愿精神所致,志愿行为有对错之分,而志愿精神只有强弱之别。志愿行为要以科学和理性为前提,以对受灾群众有实际帮助为检验标准。志愿精神以感恩和奉献为基础,以对社会正能量有提升为考量标准。
救灾中确有不科学和非理性的志愿行为,典型误区有:一是志愿行为的时间错位。在前期救援阶段,志愿者的不专业行为被诟病为“志愿者只添乱”,这是空有热情匮乏专业的必然结果。遗憾的是,志愿者在72小时“黄金”救援期激情澎湃,蜂拥而来,扎堆灾区,却纷纷遭受冷遇,从此偃旗息鼓;在此后长达多年的善后期和重建阶段,在真正需要大量志愿者和社会各界持续奉献爱心之际却不见了踪影。志愿行为如何能扬社会力量之所长、避专业匮乏之所短,在不同的时间段发挥价值,这是志愿行为获得认可的前提。
二是志愿行为的地点错位。部分志愿者认为只有在第一时间冒着生命危险深入灾区一线才算是英勇的志愿行为,导致自发的志愿者在灾区由于经验不足、组织不力、进出无序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妨碍了救灾。而在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区、医疗康复区,甚至是外省市的对口安置和医疗救助区等地点,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需要志愿者长期和持续地奉献爱心。志愿行为如何选择能够充分发挥志愿服务优势的地点,这是志愿行为有所作为的基础。
三是志愿行为的方式错位。个别志愿者确实发扬了奋不顾身甚至不顾自我安危的精神,与专业救援力量抢着救人,却出现由于不专业的方式反而连累救援,甚至耽搁了受灾群众康复。志愿行为的目的不是英雄主义的留名史册,不是非要与受灾群众面对面地施恩而被记住,而是对他们实实在在的帮助。尴尬的是,救灾现场缺水短粮时个别志愿者给予的是金钱,家人伤亡和家园破损的受灾群众需要精神慰藉时个别志愿者给予的是物质,受灾群众重新振作后努力重返社会需要技能时个别志愿者给予的是心理安慰。志愿行为如何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给予受灾群众真正想要的,是志愿行为取得成效的关键。
志愿行为是值得尊敬的,志愿者“没有用只添乱”的情形,只是把志愿行为用错了时间、放错了地点、搞错了方式。志愿行为应以服务受灾群众为中心,以补充政府和专业力量的缺口为原则。
受灾群众需要的帮助,一是物质,用以维持生命;二是信息,用以克服恐慌;三是帮衬,用以善后和回归社会。志愿行为可以与政府和专业力量紧密结合,并且扬长避短。志愿者人数众多且不乏专业人士和具有社会影响的人物,可识别不同区域的受灾群众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求,并告知有能力解决的部门;可构建全面的信息服务网络,帮助其克服恐慌;可监督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救灾行为,杜绝徇私和浪费;可呼吁包括自媒体在内的所有媒体自律,并监督和批评媒体的不道德和非人道行为;可甄别谣言,抵制违法活动,保护其他人的利益;可组织富有意义的纪念活动,悼念过往,更激发当下,并且形成周年制度;可参与善后方案和重建规划的倡议,从源头上规避灾害等等。
而在当前,灾区最为需要和志愿行为更为稀缺的是帮衬,用以帮助受灾群众的善后和回归社会。给他们单纯地、断断续续地“输血”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善后,也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帮忙帮到底”。因此,志愿行为的最高境界是给他们“造血”,在心理疏导的同时,援助符合他们的技能和创业机会,帮衬其尽快重返社会。
志愿行为体现出来的志愿精神是最为宝贵的财富,在志愿精神的层面,任何志愿行为都是值得称赞的人性善举。但从服务灾区和提升社会正能量的角度,救灾时尤其应该大力弘扬三种志愿精神:第一,尊重的精神。尊重科学和专业,协助专业力量救助伤者;尊重死者,自律言行;尊重社会秩序,救人者必先能自救,自觉维护灾区所需的安定氛围。第二,感恩的精神。感恩是激发善行的心境,有了感恩才能激发回馈他人和报答社会的志愿行为。因此,不管捐款的数额多少,不管志愿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只要能激起感恩之心,就是汇集正能量和凝聚力的过程。第三,自强的精神。志愿行为是在自理的基础上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是自强不息的最好表现;志愿行为带来的自强精神,点燃的是希望无限的信念,这是支撑受灾群众生活和奋斗的精神动力,这也是灾区“中国梦”的坚强后盾。因此,志愿行为在科学理性的基础上展现出来的尊重、感恩、自强的志愿精神,是带给灾区重建家园的最好礼物,也是留给社会“大难兴邦”的优质无形资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