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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以科学的制度设计管好权力

张亚勇
2013年04月15日08:57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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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权力运行制度化、法制化,关键是设计好制度笼子。只有设计出高质量的制度笼子,才能保证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高效运行,才能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在制度内容方面,要加快制定权力标准和运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不是要让权力在笼子里僵死,而是要让权力恰如其分地发挥其正面作用,为民所用,造福于民。然而权力又具有腐蚀性,容易越界,容易被滥用。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含糊不清的权力边界,使很多权力行使者不知道权力活动的空间和延伸的边界,不知道运行到哪里该休止,从而大大增加了权力被滥用的机率。针对当前权力边界不够明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性质和层次的领导机关及职务类别的权力需求,对权力的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以及超越职务权限用权或违规用权应受的惩处等,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解释。通过建立一系列明确的规范和法律规定,使权力行使者在对与错、善与恶之间,在被鼓励的、允许的行为与被反对的、禁止的行为之间有明确的标准与界限,从而使权力始终在规定的制度笼子内健康运行。

  在制度结构方面,要进一步调整权力架构和配置。有效管用的制度笼子,不仅需要有内容设计,更需要合理的权力运行结构。任何形式的腐败,无论原因有多么复杂,根源都在于权力过分集中。邓小平也不止一次地指出,腐败的“总病根”就是“权力过分集中”。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许多“一把手”既当“导演”、又当“演员”、还当“评委”,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的现象,这样权力被滥用也就无法避免了。因此,必须加快权力结构转型,即从传统的集权结构向合理适度的制衡结构转变。一是按照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分解部门和个人权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状,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被滥用。二是逐步改变现有的纪委监督“块块”领导,探索实行“条条”领导体制,从纪委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到干部任免调配权以及到业务的指导权,都应由自上而下的单独系统来实行领导。这样可以化解监督主体过多受监督客体干扰的困境,有利于提高纪委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监督主体充分发挥其监督权力的作用。三是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既重视基本制度,又重视具体实施制度,既重视单项制度建设,又重视整体配套制度的建设,使各种制度互相联系、彼此衔接、环环相扣、互相依存,形成整体合力。当前,要特别注意保持制度建设与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决策、法规的统一,既要大力克服上宽下严或上紧下松的倾向,又要防止上下位制度之间产生矛盾或冲突。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笼子的约束权力功能,使任何行为都有章可依,任何错误都能被依法惩处。

  在制度落实方面,要完善保障制度执行的配套机制。制度的制定是基础,制度的执行是关键。分析近年来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除了制度不够健全外,已有的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目前反腐倡廉制度普遍存在的应急性具体事务多,原则性要求多,保证制度落实的程序性规定少,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弹性的不足,要加强程序性制度设计,以严密的程序压缩制度执行的弹性空间,确保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打折、不变形、不走样。要完善保障制度落实的考核奖惩机制。量化制度执行指标,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和流程。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奖优惩劣,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对执行制度情况的考核,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偏差,促使制度笼子有效发挥作用。严肃查处拖拉执行、敷衍执行甚至拒不执行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综合运用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做到功过分明、奖优罚劣,切实保障各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

  在制度维护方面,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对现有制度加以完善。制度虽然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设计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制度笼子也不可能一“牢”永逸,必须动态完善。一方面要不断做好制度笼子的维护检修工作。权力天然具有腐败的潜质,能使掌握它的人心生欲念,时刻寻找笼子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随时有冲出笼子的冲动和行动。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一些腐败行为也在规避查处的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某些机制的组成因素开始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阻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这要求我们要随时做好笼子的维护检修工作,对过去制定的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制度,对那些已经出现漏洞的制度,该摒弃的要摒弃,该修正的要修正,该完善的要完善,保证制度笼子始终能关住权力。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度,通过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促进制度完善。“知屋漏者在宇下,知失政者在朝野”,对于笼子有没有漏洞,哪里有漏洞,如何进行修补,群众最有发言权。真正让制度笼子始终发挥作用,不能仅靠专门机构“少数人的战斗”,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把专门机构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紧密结合。只有把人民群众的权利放出笼子,才能编织出严密管用的制度之笼,既能关住“老虎”,又不放走“苍蝇”,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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