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名。”福建省今年公务员招录此项新增规定,让不少考生和招考单位拍手叫好,媒体报道称,此举能“限制一批考霸”。
服务期限规定能否遏制“考霸”现象?笔者以为,“考霸”产生的原因很简单,就是考生想要追求“我想要的岗位”或者“我更想要的岗位”。其实,“考霸”分为两种,一种是屡试不第、锲而不舍的“考霸”,一种是曾经中第但这山望着那山高的“考霸”。对这两种“考霸”,我们应该区别看待。
第一种“考霸”自古就有之,应该承认,选择成为这种“考霸”尽管有些不太理性,但毕竟是考生的权利和自由,无可厚非。需要适度制约的是第二种“考霸”,他们最初选择公务员岗位缺乏足够诚意,大多只是把岗位当作跳板,难以在临时“根据地”全身心投入工作。而被“考霸”们当做跳板的岗位往往是那些偏远地区、欠发达地区或冷门单位的岗位,他们的挑肥拣瘦不利于这些岗位吸纳人才,也不利于这些地区或单位的正常发展。
笔者赞同给第二种“考霸”设一道服务期限的门槛。一方面让报考公务员成为有条件的权利,让考生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能够兼顾公务员岗位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让考生在选择岗位时真诚谨慎,在考上后能够踏实工作,使考生和招考单位形成互信。同时,这道门槛有助于偏远、欠发达地区或冷门单位保持招考工作、招才工作的稳定性,也能够给富庶地区或热门单位的招考工作适度降温,从而促进公务员考录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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