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3月12日在京闭幕。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后召开的第一次政协大会。我们不会忘记,过去几年人民政协探索协商民主的历程和经验;我们更期待,未来协商民主实现制度化的发展,为民主法治中国建设续写更加美好的篇章。
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融协商、监督、合作、参与于一体,能够最大限度包容和反映各方面意见建议,有效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愿望。保障人民政协真正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实现,必须大力推进人民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过去五年间,全国政协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完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既有协商形式,创新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平台;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制定政治协商规程的成功做法,科学确定协商议题,有效规范协商程序,推进成果转化作用,提高协商工作质量;全国政协还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积极推进常态化工作制度建设,修订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提案审查处理、重点提案遴选和督办等实施办法,制定全国政协大会发言工作规则。
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写进了报告,这赋予了人民政协更加重大的责任和使命。未来的政协工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规定,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要进一步丰富协商形式,完善协商制度,拓宽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协商民主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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