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的根本稳定,也关乎中国的长远发展,其核心是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底线是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始终注重保护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调动农民积极性。”
农民的财产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公民的财产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一点毋庸置疑,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使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更加有力。但是,一直以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即城镇居民的财产权利概念清晰,而农民的财产权利概念模糊。
农民财产权利的模糊主要体现在房屋产权与土地产权两方面,而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之所以模糊,其根源在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在法律上土地集体所有的表述不清,集体和农户之间的权利边界一直都处于含混状态。这种不清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更使得农民在拆迁和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去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曾明确提出,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关键要解决农民房屋产权与土地产权的问题,没有这两项权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无从谈起,财产权利也必然会落空。
毫无疑问,2013年,中国将掀起新一轮的城镇化高潮。城镇化既值得欢喜,也有隐忧,最大的隐忧就是如何保障农民权益特别是财产权利,做不到这一点,城镇化可能就会沦为新的“圈地运动”。
我们说,城镇化必先是人的城镇化,而人的城镇化的核心是落实人的权利。所以在大规模的城镇化开始前,法律必须站出来,首先厘清农民财产权利的概念,消除模糊的集体产权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镇化健康有序地进行,保证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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