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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买官就要鸡飞蛋打

2013年03月01日08:27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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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在京做石油化工生意的邹焰焰,自称中央某高官为自己同学,可以花钱让正厅级升副省级、副局级升正局级,以此骗得受害人王某600万元。2月27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邹焰焰有期徒刑15年,并认为被害人因此被骗的钱财不应返还。被查封的涉案资产,将变卖后依法处理(2月28日《新京报》)。

  官位含金量高,就有人垂涎想方设法谋取,而官场的腐败让买官成为可能;有人想着买官,而买官需求量大,就有骗子混迹其中。因为买官受骗的事情不绝于耳:湖南省醴陵市农机局原党委书记叶长华,花8万元买官被骗;江苏省徐州市原市长陈耀南花132万元买官,同样受骗。看来,买官受骗前有先行人,后面恐怕不乏上当者。

  但是,因为买官受骗,抓获骗子后,买官者受骗的钱不返还的事实,却是很少见。这一回,买官者可谓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买官不成钱也收不回来了。按理说,买官者虽然有过错,但这钱毕竟是他自己的,他们也算是受害者,怎么不能归还他们受骗的钱呢?

  但是,法院这样判处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王某从他人手中拿到600万元给骗子邹焰焰,目的是为他的两个朋友买官,而买官这种行为违背国家廉政制度和组织人事制度,是违背法律和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这种买官达成的交易自然是无效的合同,同时也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骗子所骗取的600万元也不能直接归还买官者,而是应当没收于国库。

  同理,对于花钱请官员“摆平事情”,一旦上当受骗,所花的钱也别想归还。因为所谓请官员“摆平事情”之类的行为也往往是违背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钱被骗了,即便追缴回来,也是要由国家没收的。正如当年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案发前,花120万元“摆平中纪委”被骗,这钱即使被追缴回来,也是不可能归还给王怀忠的。

  买官者买官的钱不予归还,这是对所有公民敲响的警钟,它提醒买官者今后买官风险更大了,提醒所有找官员“摆平事情”的人今后成本更高了,万一遇到个骗子就真会人财两空。因为,法院明确认定,通过买官之类歪门邪道花去的钱不能作为受骗者的钱财直接返还,指望通过买官的方式获得升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摆平事情,一旦上当受骗,就不能指望司法机关帮助挽回损失了。

  当然,仅仅有买官受骗的钱不予归还,还不足以让买官者完全警醒,实际上,对于买官者还应当追究行贿未遂的行政、纪律和法律责任,开除他们的公职,甚至追究他们刑事责任。像醴陵市农机局原党委书记叶长华买官受骗事发后一段时间内仍然坐在官位上,像本案中托王某买官的两位官员没有受到相应追究,他们也许不在乎金钱的损失,卷土重来,而其他有钱的官员也许愿意冒点金钱损失来求得官位,如此,买官风气难以遏制!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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