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城市综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城管、公安等“大城管”相关执法部门不得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钓鱼执法”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2月19日《武汉晚报》)。
“钓鱼执法”行为之所以存在,一是因为相应的执法部门的权力没有被关在“笼子”里,或者至少是“笼子”关得不够严,使其有机会将其权力滥用;二是因为“钓鱼执法”背后有利益的驱动,或者是借此达到敛财增收的目的,或者是借此达到制造政绩的效果。而即使执法者有滥用权力的冲动,即使执法者有强烈的利益驱动,如果相应的执法程序不存在漏洞,“钓鱼执法”若想实现,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要想遏制、消除“钓鱼执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源头上入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消除执法者借权力敛财的冲动,堵住一切可能滋生权力滥用的程序漏洞,而不是仅仅加强对违法违规结果的处罚。否则,只要有合适的机会,心怀不轨者总会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铤而走险。
整治“钓鱼执法”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所涉及的问题,绝非查缺补漏那么简单。比如,“钓鱼执法”属于非法取证行为,那么,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判定执法对象是否违规违法的依据呢?按照现代法律理念,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现实是,很多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据仍然被当作了证据,这也是为什么一些遭遇“钓鱼执法”的人选择忍气吞声的原因所在。
一些“钓鱼执法”中的被执法者,其行为本身可能就游走在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地带,甚至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非法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他们在遭遇“钓鱼执法”时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就会本能地选择沉默,以求自保。如此一来,很多“钓鱼执法”行为就很难被曝光,一些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冲动也就很难被遏制。
“钓鱼执法”暴露出的法律、程序短板绝不止于“钓鱼”本身,所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在程序上查缺补漏固然重要,更新法律理念,注重结果正义的同时更注重程序正义同样重要。
山东 张楠之 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