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日,网上曝光了“山西静乐县原县委书记杨存虎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一事,2013年这一事件仍在发酵,被免职两个月后的杨存虎,担任了忻州市环保局全面主持工作的“一把手”。1月30日忻州新闻办发布消息称,杨存虎的工作安排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干部任职有关规定。对此说法,记者采访了山西省一位多年从事干部组织人事研究工作的专家,该专家分析认为,杨的重新任职符合法律、党纪规定(2013年1月31日《人民日报》)。
忻州政府的公开声明和专家引法据规的解释,获得了不少网友的肯定,让“污点”官员复出的迷雾消散了一点,然仍有网友对这番有理有据的说法不买账,有网友担心这样神速的复出,并不能对杨和其他人起到惩戒作用,甚至质疑当初“10万元吃空饷”的处理也有问题。这种不信任的态度或许与近些年多名责任官员免职后很快要职复出有关。要完全接受忻州官方和专家作出的“合规”解释,我们有必要梳理如下三个问题:
首先,免职和严重警告是何种性质的人事处理?目前,二者并未列入公务员法的处分方式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条规定了严重警告是对党员纪律处分种类之一。而免职则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种问责方式。即严重警告是党员纪律处分,而因负面事由给予的免职则仅是问责。
其次,问责后两个月全面主持市局工作是否妥当?根据《问责规定》第10条,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山西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杨存虎静乐县委书记职务,保留正县级级别。”忻州环保局官方网站的领导简介中,杨存虎虽是副职,但却是没有正职在任的排名第一副局长,且“全面主持工作”,就此有网友发问:除了杨,谁是实际上的“一把手”呢?在继续享有正县级级别的情况下,免职期间在市局“以副职之名,行正职之实”法律上可行?不排除“杨能力超群,环保工作需要他”,但也需依法在免职期满一年后再履任吧。
第三,既然免职不是法定的处分方式,为何被屡屡使用?“据财新网不完全统计,近三年免职后复出的至少有12位‘要案’官员,其中间隔最短的仅两个月,多数被免职半年至一年后复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5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免去现职的。除第二项外,其余并不直接能与惩戒性联系上,即便是第二项,公务员法第47条也明确规定为降职。
投机分子有可乘之机,法条交叉且宽泛难辞其咎。在加强监督的呼声下,针对免职的法规,须细化且明确,如保留惩戒性免职,须具体复出的要件,而在此之前,还需慎用,否则迟早会沦为群众心目中可疑的“忽悠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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