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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法律权威从何而来

杨小军
2013年01月16日08:4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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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在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集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可见,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国家的前途、人民的命运也就无从谈起。树立法律的权威,既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个核心的目标。没有法律的权威,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的公正司法,都无法实现。那么,法律的权威又从何而来呢?我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权力之威、公理之威、实践之威。

其一,权力之威。权威,有权才有威,无权则无威。也就是说,权威,首先是权力之威,地位之威,制度之威。没有足够的权力和崇高的地位,也就没有权威。

所以,要想解决法律权威不够的问题,必须注重制度设计,从制度布局和结构上把法律放在权威的地位,否则,法律的权威就没有基本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我们应当根据这些政治原则和基本方向来设计政治权力制度和结构,使法律在制度地位上至高无上。

法律的权威地位,不是口头上的,而是制度上的。要落实制度上的权威地位,就必须有相应的具体安排和措施。人们常说,司法是保护人们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构的地位和权威就显得异常重要了。法院、检察院等这些司法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否足够高,权力是否足够大,这些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其二,公理之威。仅有权力之威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公平正义之威。首先是公平公正,这是公理所生之威;其次是公开透明过程,这是平等程序所生之威。封闭的权力,不公正的法律和制度,不会让人们信任和信服,没有信任和信服,也就会失去权威。如果仅有权力之威而没有公理之威和程序之威,只有“压服”的表面,而不能产生“愿服”的结果,最终还是压而不服。古语说:公生明,廉生威。没有公正公开,没有廉洁无私,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威。

所以,法律的制度设计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立法的制度内容本身要公平合理,要兼顾各方利益,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相反。二是立法过程要公开透明,要民主化的参与。减少和克服立法部门化和部门利益合法化的“恶习”。只有天理昭昭,才能大道而行。

其三,实践之威。习近平在集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里,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即法律的权威还在于法律的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只是挂在墙上的法律和写在纸上的法律,是不会有权威的。

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下一步的目标应当是如何从法律体系走向法治体系。要把法律的文本变成丰富的社会实践,首先必须实施法律,包括配套的立法和制度,才能够使法律文本成为法律实践;其次必须有与法律实施相配合的体制、机制;另外还必须解决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忠诚积极履行职责问题,否则,执法者不执法,不忠诚,不履职,再好的法律也不会自动变成社会实践;最后必须有法律责任后果的落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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