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慧卿/画
陕西省西安市纪委日前就加强公务用车治理切实改进领导作风下发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含各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不配备、购置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经批准,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领导干部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自己的固定用车(1月14日新华网)。
“原则上”,这是一个人们熟悉的词语,恐怕也是极富我们中国特色的一个词。尤其是当政府出台一些“禁令”和管理措施时,往往会看到这样的关键词——“原则上”,也就是说,遇到“特殊情况”可以不按要求执行,其情可矜可悯。
公车管理规定本来是极其刚性的,但一个“原则上”无疑是等于给违规设暗门、找借口,增加了回旋的余地和活动的空间。弄到最后,看似严厉无比的“原则上”,其实成了一块可以随便抓扯的遮丑布,而所谓“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本身不就是一块由机关单位自己掌握的橡皮泥吗?谁不能找个借口呢。
在笔者看来,政府部门在出台政府规章和行政禁令中之所以如此热衷于“原则上”一词,一方面说明公车改革的决心不够大,很显然,一些机关顶风购买豪华车的行为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暴露了某些人的“人治”情结,正所谓“政策是人制定的”,何必斤斤计较呢?于是,“原则上”便堂而皇之地走进红头文件,成为大家心照不宣的官场辞令。
“原则上”对于公车改革危害甚大。因为“原则上”后面留下的规定漏洞往往就会为权力所利用,进而可以得到权力行使者任意发挥。在权力行使者那里,很多情况都可能会成为特例,而且对于“一把手”来说,似乎什么情况都可以成为特例。这种特例就可能借助“原则上”演变成为原则后面的特权,这种特权的产生就可能成为公车改革失败的起因。
公车改革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显然,“原则上”这样的一种政策模式与现代法治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对于一个现代法治社会而言,最重要的是按照法规办事,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突破法律底线。即使是政府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行使权力,这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因此,对于公车规范的依据和衡量标准,不能是什么“原则上”,而必须寻求完善的法律制度。
北京 马广志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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