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交规”自1月1日施行以来,“‘闯黄灯’处罚与否?”就成了网上网下众多利益相关者纠结不清的话题,以至于连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也不得不很快站出来明确表示:“见黄灯只要停住就不罚。”
过十字路口时,“一看、二慢、三通过。”“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等一等。”……这些似乎都是我们很多人小时候就烂熟于心的儿歌。现在又被国人拎出来重新讨论,甚至一些堂堂学者、法律专家也参与其中,且莫衷一是。这就有点让人匪夷所思、是非莫辨了。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如此纠结于这个一闪而过的“黄灯”呢?
我看不外乎有两个东西在作怪:一曰:利益,一曰:法治理念。
所谓利益,用经济学的思维来看,我们都是经济人,利益决定着我们的行为。“闯黄灯”受处罚,显然“损害”了抢行者的所谓“利益诉求”。抢过一闪而过的“黄灯”,让抢行者一瞬间既节约了时间成本,又减少了长时间等红灯的烦恼。在眼下城市滚滚车流无处不堵的现实中,又何尝不是一种经济的行车方式?不处罚,又何乐而不为呢?
所谓法治理念,用法治的观点来说,长期的“人治”习惯使我们中国人理念中缺少规则意识、法治意识。按理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规定,黄色信号灯的作用就是净空交叉路口: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要尽快通过,没过线的车辆不得再强制通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无需另行解释。
但这次“黄灯”纠结中,“闯黄灯”者揣着明白装糊涂,甚至祭出牛顿定律来狡辩;执法者更是缺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执法能力,居然能说出“见黄灯只要停住就不罚”,让人莫衷一是。事实上,“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也就在这种模棱两可的解释中归于虚无,甚而无所谓“规则不规则”“法不法”啦!
其实,说白了,规则只是一种知识,很容易学会;遵守规则或曰耻于破坏规则,才是一种品格、素养。这是靠良善行为潜移默化的感化教化的,不是能教会和传授的,它需要基本理念信仰的支持。在一个法治社会,最低程度的信仰就是信仰规则。我们的所谓“法不责众”就是一种缺少法治意识的集体无意识。
柏拉图说过,“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就是说,对于规则,不能至上,就是没有。换句话说,所谓“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就是一种理念、一种信仰。或许我们的新交规并不完善,但正如柏拉图的老师苏格拉底之服从于并不完善的雅典城邦法律一样,我们现时需要培养的正是这种理念、信仰。当然,新交规也不是没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那是另一个话题。
诚然,那就从“史上最严交规”开始培养我们的法治意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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