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山西临汾市蒲县隧道施工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直到12月30日,山西省政府才得知此消息,而且消息是经过网络披露才被曝光。12月31日,同在山西,长治市潞城市一家化工企业发生苯胺泄露事故,但直到1月5日,山西省政府才接到报告,仓促通知可能受到污染的河北等地,引发了抢购饮用水风潮。
两起事故有太多惊人的相似之处,同样发生在山西,同样是重大企业生产事故,同样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后果。归结起来,都涉嫌瞒报。但与隧道、煤矿施工等生产事故不同,苯胺泄露不仅是一个生产事故,也是一个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处理不好会引发不可预知的后果,从河北等地出现的抢水荒足见苯胺污染的严重性。
要处理好公共安全的事故,突发情况发生后,就应该置于紧急预案机制里,怎么处理,处理涉及的关联方如何联动,处理的时效性如何把握,都应有着严格的限定。像苯胺泄露污染河流水源这种突发情况,不仅仅是要立即进行清污工作,也要对水流速度,污染物扩散特性进行准确预估,并及时告知下游地方采取预防措施,等等处理手段结合,才是完整的应对公共安全事故,才是对公共安全事件真正负责。
为什么长治苯胺泄露消息5天之后才上报到省政府?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但据2012年3月山西通过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仅就此而言,不难发现,长治至少犯了对事故风险预估不足的失误。如果是一开始就打算刻意瞒报,那当地政府就不是失误那么简单了。
对待这种公共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对早日排除隐患尤为重要。5天之后才上报省政府,只用失误难以解释,这与地方政府大事化小的心态不无关系。可以想象,事发企业和某些当地官员在逃避安全责任和所谓利益最大化的冲动面前,力求将大事化小成为处理事故的最“优”选择。
而在法律规定层面,国家对瞒报等行为惩戒的决心不可谓不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已经就山西隧道爆炸等4起事故发出通报,要求加快结案进度,从严从重处罚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以儆效尤。对瞒报的具体惩戒不可谓全面,《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经济、行政、刑事等方面的处罚都不缺位。
然而,事故发生后迟报或者瞒报等类似问题依然接二连三发生,这意味着仅有惩罚实际上还远远不够。归结起来,除了操作层面的惩罚力度、处罚标准和问责机制伤不到痛处等表象原因外,一直以来对事故上报认知的思维定式其实更为贴近瞒报滋长不绝的根源。
事实上,生产事故,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及时上报本应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关系到安保措施的改进,涉及财产、生命权益的保障,是企业和主管官员天然该遵守的准则。但一直以来,事故上报往往被相关方只是当做生产过程的一个“小插曲”,从企业负责人到一些主管官员,出事之后,总是习惯于把尽快平息事端、恢复生产作为处理事故的目标。另外,不能否认,有些企业本就不愿意投入更多去做安全保障,出了事故他们自己一点也不意外,有些主管官员觉得出事就是给政绩“添堵”,或者只要符合上报规定,自己就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作为政府公务人员而言,简单计算,可能对自身利益造成的风险与可能对很多人的性命造成的威胁相较,孰轻孰重,不言自明。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乃公务人员职责之内的要义。基于此,要反思的就是,为什么职责内的权衡变得这么难?
每一个公务人员在面对问题应对时的具体行为,都是执政理念的不二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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