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核心——儒家文化在历史社会发展更迭中尤被世人所看重。中国法的现代化也离不开传统文化这一本源。我们应在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当今社会的特性和司法需求与时俱进,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精神保障。笔者仅就廉洁奉公话题进行探讨。
中国传统道德文化非常讲求“道义”。古人历来重义轻利,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荀子提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这句话是说,“义”和“利”都是人见人爱的两种追求,即使是尧舜这样的圣人使尽教化等手段也不能排除人们的“好利”,桀纣这样的暴君使尽暴力等手段也不能去掉人们的“好义”,所以,荀子“义利”关系上的基本思想是“见利思义”。以孔孟为代表的“义利观”是“尚义反利”。荀子尽管提出了“见利思义”的观点,但仍跳不出“重义轻利”的范围。汉代儒家大师董仲舒提出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著名论断,再次论证了“尚义反利”的合理性,这一“义利观”成为其后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
儒家文化反对唯利是图,但不是不讲利,只是当利和义发生冲突时,义在利先,如果这个利是符合义的,当然是可以追求的。所以,孔子说“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孔子也明确讲,道义无价,很多事情都不能做功利主义的算计。儒家“仁学”思想是一门修身养性的学问,为我们加强检察精神文化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精神养料。“廉洁”与儒家仁学的“义利观”也是相吻合的,同时也对加强检察队伍的廉洁自律提供了精神支撑。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取义者也。”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维护者,检察人员只有具备了这种舍生取义、舍身护法的浩然正气,才能具有不畏强权、矢志护法的无悔追求。
人需要“利”,但“义”应在“利”之上,“利”应严格控制在公正合理的范围之内。廉洁奉公就是要求人们加强自身修养,一个廉洁的人、一个无私的人、讲操守自律的人,必定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廉洁是公正的保证,而检察人员自身的廉洁性则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保障。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在执法中要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秉公执法。
(作者为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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