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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每日電訊:超收獎勵下的“按指標征稅”該休矣

王賢  

2017年01月04日09:50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原標題:超收獎勵下的“按指標征稅”該休矣

國家各種減稅降費的措施不斷,為何企業還是感覺稅負重?有媒體報道,稅務部門每年都有稅收征收任務指標。在一些地方,稅收並非按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收繳,而是由稅務部門年初定指標,分配到各個企業﹔如果任務指標一點兒不見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就降不下來。而且,為了鼓勵為地方增加收入,一些地方還存在“超收稅費返還”的獎勵制度。在任務壓頭、超收有獎的稅收征管實踐中,多收稅、亂收費就成了大概率事件。

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在稅制改革、服務優化、提升征管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記者在日常採訪調研中,經常聽到企業家對稅收征管的抱怨,特別是在經濟下行壓力下,2016年又是營改增全面推進的第一年,地方稅收征管壓力加大,企業稅負過重問題更加突出。

武漢一家知名食品企業負責人曾告訴記者,由於企業效益不錯,有稅務人員甚至說“企業效益好就多貢獻點”﹔一家光伏企業負責人表示,今年稅務稽查力度空前,當年的稅交完了,就查以前的稅,要把之前十多年欠的稅都補繳了,企業一下子很難承受得起﹔一位家具企業的負責人表示,稅收指標年初就下來了,說是年末多退少補,但從沒退過錢。一到年底,稅務人員就拿著指標找企業要錢,“如果企業說沒效益不給,他們就天天查賬,隻好硬著頭皮湊錢給,有時甚至要借錢交稅。”

這些稅務征管亂象的背后,是稅收並非完全按法律規定和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收繳,而是壓在各級稅務部門頭上的稅費收入任務和增長率指標以及為之推波助瀾的“超收稅費返還”獎勵制度。

為了指導財政收支和經濟工作,政府年初編制預算收入目標、人大審議批准收入目標是必需的,它是一種預測、一種估計、一種計劃,預算收入能否完成有其不確定性。一方面要增強編制的科學性和精確性,一方面應該實事求是地適時合理調整。純粹按死板的任務指標一層層往下壓,不顧及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和法律規定的應繳稅費情況,不僅有違法治精神,也是“殺雞取卵”的短視之舉。

而所謂“超收稅費返還”是指稅務部門完成了當年的稅費征繳任務后,超過的部分,地方財政會按一定的比例返還。財政部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發出《關於制止財政稅務機關發放“財政超收分成獎”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更規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隻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但記者發現,一些地方財稅部門實施“超收稅費返還”已是公開的秘密,並且數額觸目驚心,有的省份這部分結余資金高達20余億元,滋生著稅務部門的特權思想和奢靡之風。

更令人憂慮的是,在“超收稅費返還”獎勵制度下,稅務部門難免會傾向於通過取可征收額的上限、違法多征稅款等方式,達到完成稅收任務、多得返還獎勵的目的。這很可能成為鼓勵亂收稅、多征稅的“罪魁禍首”,導致“寅吃卯糧”、預留稅款、混淆入庫級次擠佔上級收入等亂象和問題,而最終埋單的是納稅人和整個社會。

在當前經濟進入新常態,國家大力推動雙創、為企業減稅降負,而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又難以為繼的背景下,更要抑制多收稅費、多超收的沖動,必須堅決廢除不合理、不合法的“超收返還”獎勵制度,以及這種獎勵制度下的“按指標征稅”,嚴格依法征稅。

首先要堵塞法律漏洞,健全稅收法律體系,加快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盡量提高法律的質量,達到有良法可依﹔在給予地方合理的自由裁量權並加強監督的前提下,降低稅費征收的隨意性,嚴格依法征稅,既不多收也不少收,隻征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量為止。

同時,要強化納稅人權益保障,增強納稅人的榮譽感、獲得感和責任感。如果納稅人權益真正得到法律保障,無論是按指標征稅,還是其他亂收稅行為,就會受到納稅人抵制、監督和法律制約。此外,要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讓經濟發展與稅收征收實現良性互動。

(責編:黃瑾、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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