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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制度引進為什麼會失靈

風靈

2017年01月04日09:22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制度引進為什麼會失靈

  共同信念並無可能僅靠個人預測或者官方宣傳而形成,隻有多次發生的先例才會塑造和改變人們的信念。因此,在不發達國家,關系到社會規范的每一個案例都值得嚴肅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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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中國家追趕發達國家之時,或多或少會從發達國家引入各種制度。然而存在一個普遍的問題,即某些在發達國家看似行之有效的制度設計,在發展中國家往往難以充分發揮其功效,甚至引發負面效應。

  對此,經濟學研究表明,制度遠不只是紙面上的條文,而是一系列塑造社會秩序的規則,包括正式制度、成文法、社會慣例、非正式規范、共同信念,以及實施手段和行動組織等等。所謂社會秩序,則是社會中普遍的、持續反復發生的實際事態。

  比如,發展中國家保護物權的官方法律,可能會因為對執法者激勵不足而軟弱無力﹔鼓勵投資的政策措施,可能因利益驅動的小集團尋租而大打折扣﹔保護知識產權的法規可能淪為一紙空文。市場秩序因此受到破壞,投資被抑制,人才發生外流。

  此外,發展中國家還普遍存在人格化的治理。職能部門並不是根據其被授予的權力、按規定流程向所有人提供均質服務,而是按關系的親疏之別進行差異化的對待。於是職能部門便不能發揮預期的效能,並且可能因為部門控制者更替,而更新和更替舊的關系網絡,引起動蕩和競租的負面效應。

  因此,紙面上的條文是一回事,人們預期社會實際會發生的事態又是另外一回事,后者才是影響人們行動決策的條件。

  就歷史上看,傳統的自然國家,即人格化治理、小集團控制、尋租盛行等等權利限制秩序之下的自然狀態的國家,自發地演化到權利開放秩序,即非人格化治理、權力和暴力受到有效控制、市場和產權得到保護的國家,成功的案例有限。除了第一批先發展的發達國家外,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隻有不多的國家和地區實現了順利轉型。

  這是因為自然國家中有控制力的組織是黏合性組織,也就是成員間的互惠合作,足以自我實施,並不依賴第三方來激勵其合作。新的秩序即使從長期看對社會普遍有利,如果會實際損壞有控制力的原有組織的利益,就要麼不被引進,要麼雖被引進,卻成為一張廢紙。而推動轉型的個人,將由於黏合性組織的反對遭遇個人利益損失。自然而然,個人對損失的回避是難以改變的,所以“找不到合作者”是此時分散的個人之間的合理預期、共同信念,進而,實際制度的改進就困難重重。這實質上是一種公地悲劇。

  先發的發達國家之特殊性在於因為歷史或者環境的多種因素,其社會存在各式各樣的多種自我維持的組織,如國王、教會派系、各級貴族、工商業團體等,使制度改進可以成為個人能獲得回報的俱樂部產品,而不再是公共品。“找不到合作者”不再是合理預期,小群體中存在能夠找到合作者的共同信念,使制度創新的個體推動者可得到回報,改進型的合作演化秩序得以產生。

  但不發達國家歷史或環境因素,可能與先發國家迥然不同,因為它們缺乏社會組織,或組織單一化。比如,除了暴力集團構成的統治階層之外,社會缺乏多層次的社會組織。雖然在某些情況下,知識的傳播可以改變上下各階層的偏好和預期,經濟封閉的國家有可能就此轉化為具有開放性的經濟體,讓國民普遍受益。但是,小集團控制和人格化治理仍然是一大難題。有意識地培育多樣性的社會組織,多少可以起到一些作用,如商業組織、行業組織,這比個人有更大的力量推動改革不合理的市場限制和管制。

  另外,先例對社會秩序的作用也值得重視。先例作為發生過的事態,影響人們的預期和信念。每一次有正面效果的先例,都強化人們對下一次案例中合作性選擇的信念﹔而負面效果的先例,則會強化對背叛性選擇的信念。那些眾所周知的歷史事實,更是成為共同知識而被各方納入考慮。在世界上極少數最不發達國家,因為戰亂頻仍,嚴重暴力沖突成為眾所周知的選項,和平作為最基本的合作秩序無法成為人們的預期。一般說來,共同信念並無可能僅靠個人預測或者官方宣傳而形成,隻有多次發生的先例才會塑造和改變人們的信念。因此,在不發達國家,關系到社會規范的每一個案例都值得嚴肅對待。

  中國作為有一定的改革成功經驗的國家,也可以從當代經濟學對制度的研究中獲取啟發。值得強調的是,立法並不等於有效的制度,隻有通過持續的實際案例發出明確的懲罰和激勵信號,法律才能起到作用。

(責編:黃瑾、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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