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恆順
2016年12月27日08:26 來源:中國青年報
今年下半年開始,各地普遍啟動了新一屆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目前,不少地方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已基本結束,設區的市一級人大代表換屆工作也已全面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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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對遼寧、湖南等地發生的人大代表賄選案件的反思,為確保換屆選舉風氣正,杜絕拉票賄選,也為了防止出現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人,甚至個別劣跡斑斑的“黑老大”,通過各種方式混進人大代表隊伍,今年各地普遍加強了候選人資格審查,嚴把代表入口關,不少地方都稱此次代表入口審查可以稱之為“史上最嚴”。
通過適當的方式,加強候選人資格審查,對於提升當選人大代表的素質,杜絕個別人拉票賄選,無疑是有重要意義的。至少,通過嚴格的審查,可以減少那些“帶病當選”現象,避免那些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人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當選為人大代表。不過,一些地方在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時,有一些做法也引發了不少爭議,值得進一步商榷。
比如,有的地方在初步候選人提名結束后,以“群眾公認度不高”等原因,宣布取消一些初步候選人的代表候選人資格。群眾公認度高不高,應當由選民說了算,既然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選民提名,說明初步候選人至少是得到一部分選民認可的。如果審查機構直接以“群眾公認度不高”為由取消他們的候選人資格,就難以讓提名者服氣。這種情況下,還不如讓其參加選舉,讓全體選民“以票表態”。
再比如,有的地方以“歷史上曾經有違法行為”為由,宣布取消個別候選人的資格。人大代表應當是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在這方面提高一些要求也無可厚非。但是,是否所有有過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都一律沒有資格成為人大代表候選人,則是值得探討的。因為法律規定,隻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公民,一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提名為候選人就沒有問題。選舉工作機構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對人大代表資格的審查,要嚴格遵守憲法、代表法和選舉法的規定。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層層“加碼”,不僅不能實現提高代表素質的目的,還容易侵犯選民的民主權利。
候選人資格審查這一程序本身能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都是值得討論的。選舉法規定,主持選舉的工作機構有審查選民資格的權力,但對於選民提出的候選人,則隻有“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權力。這意味著,選舉組織機構直接宣布取消一些候選人的資格,可能並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表面上看,直接取消一些候選人的資格,有助於確保當選代表擁有合格的政治素質和社會形象,卻與選舉法的規定不符。
在正式選舉之前,對代表候選人進行一些審查是必要的,但主持代表選舉的機構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比如,對於選民或者代表初步提名的候選人,主持選舉工作的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了解初步候選人是否有過違法犯罪行為,是否正在接受刑事調查,是否有不適宜擔任人大代表的其他情形等。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初步候選人雖然有權被提名為候選人,但確實不宜當選人大代表,可以向提名者提出建議,建議他們撤回提名,或者重新考慮人選。如果提名者不願意撤回提名,則應當尊重提名者的意願,但主持選舉工作的機構可以將有關情況向選民公開,以幫助他們作出正確選擇。也可以在正式候選人醞釀形成環節,聽取多數選民意見后作出決定,卻不宜由選舉工作機構直接宣布取消資格。
實踐中有一些情形確實難把握。比如,某個人曾經受過刑事處理,但情節輕微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判處了緩刑。此后,他為群眾做了大量好事,也敢於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符合擔任人大代表的條件,因此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在本次換屆選舉中,對於這種情況,很多地方都是直接取消了當事人候選人資格。主持選舉工作的機構保持審慎態度,嚴格細致了解情況,是沒有問題的,但直接代替選民作出決定,卻是不適當的。主持選舉的工作機構,完全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其近年來的工作、服務民眾、遵守法律等各方面的情況,了解選民對其認可度,如果他近年來確實模范遵守法律、善於為民建言而且符合代表法規定的代表條件,就應當尊重提名者的意願。
總之,把好人大代表入口關是非常重要的,筆者完全贊同。但對選舉組織者來說,把好代表入口關,最重要的是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以憲法和其他法律為依據。對於初步候選人的任何審查和限制行為,都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依法把關,不能逾越法律規定的權限。
第二,要堅持選民意願至上原則。初步候選人群眾認可度是否高、是否能夠勝任代表職務,選民最有發言權。
如果主持選舉工作的機構認為某些初步候選人不適合擔任人大代表,則應當深入選民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決定是否將其列為正式候選人,而不是直接宣布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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