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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法令行則國治

時亮

2016年12月22日10:26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法令行則國治

  【光明論壇· 溫故】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是法律實施的重要主體,必須擔負法律實施的法定職責,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堅決整治以權謀私、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嚴禁侵犯群眾合法權益。”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出自東漢王符《潛夫論》的《述赦》篇。王符是東漢后期有名的政論家,與當時的大儒馬融、竇章、張衡等人交好,然終其一生隱居不仕,有《潛夫論》三十六篇存世,多為抨擊時政之作。《述赦》篇為了論証“法令行則國治”的道理,舉了一個鮮活的例子:東漢孝明帝時,荊州舉茂才,明帝召對,問荊州有何異聞,茂才對曰有劇賊九人,刺史太守屢屢捉拿不果。明帝追問得知劇賊猖獗之處正是該茂才治下之郡,大為震怒:“賊發部中而不能擒,然材何以為茂?”於是將該茂才杖捶數百,免其官並嚴厲追責刺史太守。十天之內,劇賊伏誅。王符在最后說道:“擒滅盜賊,在於明法,不在數赦。”消除盜賊,隻能靠嚴明法令,不能靠屢屢赦免。

  中國有深遠的法治歷史與傳統,即便是高揚仁義的儒家也不例外。孔子說:“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這是希望有適合的人把文王武王留下的良法善政予以執行和落實。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這是強調要把善政良法通過適合的制度與人員,執行出來,落實下去。荀子也說“有治人無治法”,指出要獲得適合的人員來把好的法律予以實施。

  同一時代,在地球的另一端,古希臘哲人亞裡士多德更明確地說:“所謂法治,首先意味著已經制定的法律獲得執行和遵守,其次則意味著法律本身應當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當超越性的法治理念落實於具體的社會生活時,關鍵步驟有二:首先,已經制定的法律要被執行,得遵守﹔其次,要努力獲得更好的法律。這是中西先哲的基本共識。

  法律的實施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意義,甚至在很多先哲看來,法律實施的重要性甚至排在制定良法之先。這看上去似乎不可思議,然而究其實卻理所當然。因為,如果法律不能被實施,那麼就算制定了最好的法律,最終還是會淪為一紙空文。相反,如果從已經制定的法律獲得實施開始,讓法律活在人民具體的日常生活中,一方面逐步樹立法律的信用和權威,一方面逐漸培養人民守法的意識和習慣,就算法律存在某些不足,也可在實施過程中通過正當程序加以修訂完善。

  如果一定要獲得真正的“良法”再予以實施的話,那麼不僅美好的法治文明會變成海市蜃樓,國家也將危機重重。“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歷史已經給出了經驗和教訓。

  戰國時期,魏文侯任用吳起、李悝,改革內政,厲行法治,令出必行,使魏國很快強大起來,一時稱雄列國。然而后世魏國君臣,雖繼承文侯時代良法,卻不能予以有效實行,於是魏國迅速由盛轉衰。幾乎與此同時,李悝一位名叫公孫鞅(即后世知名的商鞅)的學生,帶著老師所寫的《法經》奔赴秦國,以魏國改舊制行法令的經驗為基礎,幫助秦孝公改革政事。徙木為信,有功必賞,很快就樹立了法律和政令的權威。秦國迅速強大,最終平定六國。六國都想統一天下,為何秦國成其大功?原因很多,但其中樞紐,無疑在於秦國對法律實施之重要性的一再強調和一貫堅持。

  問題在於,秦國既然靠令出必行而強大,那麼秦朝為何二世而亡呢?這就涉及法治理念的第二個層面,也就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追求良法的問題了。所謂良法,雖然有一般性的理念原則,但具體歷史生活中的“良法”,卻不可一成不變,而是要隨世損益,以應時需。秦法沒有在新的時代滿足新的歷史需求,反而以舉國之力將其強行推行到六國故地,最終引發了激烈反抗,導致秦朝二世而亡。故而秦國之興,興於“行法令”,秦朝之亡,亡於其所行之法不再是適合時代需求的“良法”,而是成了阻礙歷史進步的落后之法。

  以史為鑒,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形勢在發展,時代在前進,法律體系必須隨著時代和實踐發展而不斷發展。”也就是說,在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同時,也不能放鬆對更加適合時代需要之“良法”的追求。這樣的良法,一定會因扎根於優秀民族文化傳統,順應歷史潮流,滿足時代需要,活在人民中間,而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作者系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

(責編:黃瑾、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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