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冷西
2016年12月22日10:25 來源:光明日報
【光明時評】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日前發布《關於加強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傳播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網絡平台,應當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証》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不得轉發網民上傳的自制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此前,文化部印發了《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直接對准網絡直播平台,規定直播平台須有許可証,主播要實名。兩部門相繼出台規定,對網絡視聽類節目和直播平台加強管理、明確監管辦法,直指網絡動態傳播的混亂局面。
伴隨網絡視聽節目的規模式發展,內容質量良莠不齊的現象越發突出,一時間,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成為“毀三觀”內容的傳播基地。而網絡傳播亂象最為嚴重的地方,正是近兩年興起的網絡直播平台。任何人用一部手機都可以通過網絡進行直播,傳播平台設置打賞、送禮等環節,個別直播者為了經濟利益不斷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線。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此次發布的《通知》要求,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証》的機構和個人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由網絡平台作為該項服務的開辦主體,按照視聽節目管理的各項要求,對節目內容履行內容把關等各項管理責任。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台不得為其提供接入服務等技術支持。由此可以看出,《通知》不斷強調法律法規,正是為網絡視頻節目制作與傳播念“緊箍咒”,是用法治亂﹔強化了《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証》的監管作用,也將監管責任落到微博和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強調網民不可自制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則是力圖從根源上杜絕自媒體背景下新聞傳播的亂象。
如今,網絡社交已經滲透到民眾的生活中,互聯網業界也有“得互動平台者得天下”的說法。有受眾就有市場,而有市場就要有規范。有了符合公共利益和長遠發展的法律規范來約束,新興的互聯網平台才會有堅實的基礎,互聯網事業才能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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