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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升級的是一個時代

舒聖祥

2016年12月21日09:05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升級的是一個時代

  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孟德斯鳩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裡,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所謂民法,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公民與法人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說民法是人類文明結晶一點不為過,形而上它飽含哲學思想和社會思潮,形而下則是市民生活和商業活動體現出的慣性和規則。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也是公民權利和市場經濟的一本通。民法總則呢,是民法典的總則編,發揮著綱領性作用。在科學的民法體系中,民法總則用來規定適用於民法其他各編的一般性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意味著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即將步入歷史,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的編纂民法典工作,又邁出關鍵性的一步。

  制定民法總則,編纂民法典,對於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對普通公眾來說,自治者間普遍性的合乎正義的規則的建立,意味著民事權利的保護將被提升到一個新高度,合法私有產權和社會契約精神將得到更有力的保護。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貌似隻有一字之差,意義大不相同。限於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和立法技術,在民法體系極不完善的情況下,隻能以通則形式,搞一個微縮版的簡陋民法典。而現在,從1991年的收養法到1995年的擔保法,從1999年的合同法到2007年的物權法,從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民法領域的單行立法不斷完善。

  為此,我們迫切需要一個總綱,來協調各民商事單行法﹔需要一個龍頭,來統攝民法框架結構﹔需要一個總則編,來給未來的民法典寫下第一編。民法總則的內容,對於民法典的整體架構,具有基礎性意義,塑造的將是整個民法典的風貌。

  尤其是,30年前的民法通則,制定於經濟體制改革的轉軌時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很多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不乏“聯營”之類落后於時代的內容。各個單行法律制定於不同時期,很多條款也可能不適應今日社會,甚至互相沖突互有抵牾。所以,制定民法總則,編纂民法典,也是對現有民法的一次梳理與整合。

  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升級的不是一個字,而是一個時代。它標志著我們國家的民事法律體系日趨成熟和完善,一部反映中國民法學界長久期待和真實水准的民法典,終將呈現於社會公眾面前。

  民法學家拉倫茨說,“法律解釋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尋獲其時代問題的答案。”民法典是民事生活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它更加貼近每個人的現實生活,直接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那是一把解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一切紛爭的萬能鑰匙,也是一本找尋今日中國之時代問題答案的魔法書。

  我們期待,民法總則能夠弘揚法治精神,彰顯時代擔當,進一步清晰界定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邊界,為整個民法樹立統領性的基本邏輯,構筑民法典的價值理念和基本原則,為法治中國立下一個新標杆。

(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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