顥鈞
2016年12月21日08:38 來源:京華時報
《意見》採取了數額標准和數量標准並行。這些“從重”的規定,指向的正是信息詐騙類犯罪的核心鏈條——通信鏈與資金鏈。隻有掐斷了這“兩條鏈”,詐騙才會難以得逞。
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電信網絡詐騙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將從重處罰。明確了達到相應數額標准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的10種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以及“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等。
《意見》對電信詐騙案件的“從重”處罰姿態,迅速獲得了輿論的關注,同時也代表了多數民意。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尤其是今年先后發生的山東准大學生徐玉玉之死及清華教授被騙上千萬元等個案,一度轟動全國,並迅速將電信網絡詐騙問題推高成為最受矚目的社會熱點之一。
“徐玉玉事件”之后,公安部門迅速啟動了打擊整治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專項行動,並在近日表示,此項行動將延長至2017年12月底。警方公布的通報顯示,2016年前10個月,全國共破獲電信詐騙案件9.3萬起,收繳贓款贓物價值人民幣23.8億元,為群眾挽回經濟損失48.7億元。
當然,法治視野中的“破案”並非止步於警方“破獲”,而更要看法院的“裁判”。與傳統詐騙犯罪相比,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各方面均呈現出新的犯罪特征,對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依法打擊此類犯罪,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一步明確法律標准,統一執法尺度,由此成為必要。
舉個簡單的例子,電信詐騙的立案數額標准,長期以來各地各有尺度,二千元、三千元、五千元均在司法實踐操作之列。一些刑事案件的數額標准允許不同地區靈活處理,主要源於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樣的自由度更有利於實現罪刑相適應。但是,電信網絡詐騙跨區域作案的特征非常明顯,刻意區分不同數額標准反而會驅使此類犯罪人向貧困地區集中。此次《意見》採取了數額標准和數量標准並行,一是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二是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証,但查明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后面這一條,無疑也可理解為一種“從重”。
又如,鑒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且常常衍生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關聯犯罪。《意見》也明確了電信網絡詐騙上下游犯罪的處理原則。比如,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數罪並罰。包括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騙得的贓款進行轉賬、套現、取現的行為,《意見》也明確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些“從重”的規定,指向的正是信息詐騙類犯罪的核心鏈條——通信鏈與資金鏈。隻有掐斷了這“兩條鏈”,詐騙才會難以得逞,才會大大減少“徐玉玉案”再演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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