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晨雨
2016年12月20日08:41 來源:京華時報
糾治這些試藥“亂象”,既要保護試藥人的權益、規范試藥程序,還要增加違法成本,但從現狀看,無論是立法、執法還是司法,都不盡如人意。
生病了就得吃藥,這是常識。可是,如果連藥都不靠譜,誰還敢吃呢?
媒體記者調查發現,一種新藥推向市場之前的試藥環節,存在一條灰色利益鏈。在試藥中介的參與下,試藥人的身份、各種指標的數據都可能造假。
誠然,之所以造成試藥“亂象”,不乏各種“理由”。但歸納為一點,還是利益作祟。為了利益,試藥人明知會有損健康,也要擼起袖子當“小白鼠”﹔為了利益,從眾多藥廠、中介公司到某些醫院,各環節都“偷工減料”,甚至“瞞天過海”,抹去不合法的痕跡。
也正是在這種“蠅頭小利”的驅動下,造假后果遞增放大,既讓試藥人處於人身危險、權益無從保障的險境,又因為試藥必需環節的缺失,導致“新藥”先天不足,可能攜帶某種嚴重的副作用,對不特定的公眾產生巨大危害。
一個官方數據,足以說明“為禍甚烈”:自去年7月以來,因臨床試驗數據不真實、不完整等問題,國家食藥監總局不予批准的、藥企自查申請撤回的藥品注冊申請高達1184個,佔要求自查核查的1622個藥物臨床試驗總數的73%。
糾治這些試藥“亂象”,既要保護試藥人的權益、規范試藥程序,還要增加違法成本,但從現狀看,無論是立法、執法還是司法,都不盡如人意。
目前,眾多立法中,沒有和人體實驗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由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頒布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堪稱是臨床實驗最核心的管理條例,也沒有涉及相關規范。人命關天的人體實驗管理,竟然簡化到僅需單位批准,可謂“形同虛設”。
即便是少數有利於試藥人的“保底條款”,也因為執行走樣而“空置”。比如,按照《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第43條,“申辦者應對參加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提供保險,對於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問題是,“試藥”機構鮮有能提供保險者,那些急於獲利的試藥人,又怎會為此糾纏。
現實往往是,一旦試藥人與中介、試藥機構發生訴訟糾紛,便難以維護權益。2005年,試藥人郭朝斌訴鼓樓醫院、徐州某藥廠案,只是因被告未向原告進行任何說明,才被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法院並沒有認定對原告的身體損害。而這也是試藥人普遍面臨的“舉証難、鑒定難”訴訟困境。
更令人不安的是,試藥環節上的“作假者”,無論是試藥人,還是中介機構,或是某些不良醫療機構,從既有報道看,少有因過錯行為及危害后果受到懲罰,與其說這是一種“放縱”,更不如稱是一種變相“鼓勵”。
生命至上。面對試藥“亂象”,有關職能部門須反省一番,是不是也該服點兒“法治”的藥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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