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銳
2016年12月15日08:27 來源:京華時報
公車私用不僅會造成公車本身的耗損,一些無良的公車私用者還可能在發生事故后,以辦公事為由將事故責任轉嫁給公家,最終由納稅人買單。
6年前,公務員何健勇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賠償38萬元,但這38萬元竟然是他擔任法人代表的一家鎮屬企業墊付的,其中約21萬元一直未歸還。而且,何健勇當時並沒有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升了官。直到事發兩年后,何健勇才受到調查,此后經歷一審2年徒刑,再審11年徒刑,發回重審恢復2年徒刑的“大起大落”,至今沒有定論。
這個案件並不復雜,何以歷經6年沒定論?這首先在於當地公安機關相關領導的包庇、隱瞞。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何健勇在交通事故中,撞死一人並負主要責任,即便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也構成了交通肇事罪,須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發現后必須立案,而且不能偷偷銷案。然而,直到事發兩年后,何健勇才被刑拘,個中原因竟只是主管此案的原副局長於廣輝“接到某領導的電話,讓他關注一下此案”。目前,於廣輝已因濫用職權罪被追究刑責,可背后的某領導究竟是誰,仍不得而知。就因為“領導”的一句話,當地公安把鐵案辦成懸案,乃至差點成為無頭案,這顯然存在制度性漏洞,必須深究。
除了交通肇事外,何健勇還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貪污罪主要是指他用公款為交通肇事買單。可是,案件到了法院后,為何又歷經那麼長時間?這是因為案件經歷了一審、一審法院的主動再審、二審、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等多重審判與糾錯程序。案件百般周折,原因正在於檢法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同一法院不同合議庭之間對本案是否構成貪污罪存在分歧。而其中最根本的分歧在於,何健勇使用公車是辦公事還是私事。
嚴格說來,公款為車禍買單並不一定都構成貪污罪。《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交通肇事在本質上是一種過失侵權行為。也就是說,如果何健勇是在辦公事,隻要他並非故意將人撞死,就應由單位買單。若是公車私用,卻用公款買單,則構成貪污罪。
目前,該案已進入第二次二審,希望當地法院能綜合考慮何健勇所在單位的公車管理規定、用車時間、公款支出程序等因素,全面查明事實,並正確適用法律,為案件畫上一個公正圓滿的句號。實際上,這起事件也再一次為各地公車管理提了個醒。
公車私用不僅會造成公車本身的耗損,一些無良的公車私用者還可能在發生事故后,以辦公事為由將事故責任轉嫁給公家,最終由納稅人買單。可見,如果不建立起嚴格的公車管理、事項備案制度,一些佔公家小便宜的倉鼠很可能變異成吞噬國家資源的碩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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