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麗雲
2016年12月15日16:3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進行了明確。(12月15日 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規定:“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此次聚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法治建設職責出台的《規定》,開列出“第一責任人”職責清單,明確了監督檢查及考核結果運用的制度措施,無疑是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大舉措。
事實上,自2014年對全面依法治國進行戰略布局以來,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不斷得到強化。黨組中心組會前學法活動、黨委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領導干部年終述法等得到了較好地落實。但在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等方面,各級領導干部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因此,要推動全面依法治國真正落實,就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讓以上率下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規定》依據黨委和政府職能的不同,分別列出了主要負責人的6項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但要壓實法治建設“第一責任”,還必須根據職責清單開列出“任務清單”,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明確工作措施。如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年聽取法治建設工作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年出庭應訴、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等職責要求,都應該有量化的考核指標、通過任務清單加以明確。也隻有將“第一責任”細化、量化,便於監督和考核,才能有效防止責任的虛化和“空轉”。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壓實法治建設“第一責任”,離不開完善的監督及考核評價體系的支撐。《規定》將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與領導干部個人的考核評定及職務升遷挂鉤,使得責任主體和監督主體的地位更加凸顯,對推動責任落地也是一種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全面依法治國的最終目標,是要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隻要堅持抓領導、領導抓,不斷壓實壓緊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不斷增強領導干部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必將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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