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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環保並非軟約束

李洪興

2016年12月12日08:5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全國多地又陷入重度霧霾。藍天碧水的希冀,法治生威的呼吁,總是在這樣的對比時刻更顯強烈。依法治理環境,是擺在各級政府,尤其是環保部門面前的一道必答題。

然而,有的地方作答認真,有的地方卻開著小差。以環保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為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然而,這一法條的落實不盡如人意。目前仍有北京、天津、上海等13個省區市政府“按兵不動”。

報告或是不報告,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動作,而是法定義務。有人說,環保部在今年4月已“面呈答卷”,起到了表率作用,各地應效仿。其實不然。既然各級政府定期向人大報告環保工作情況已經明確為一項法律條款,就必須依法辦事,這是法治的硬規定而不是“效仿”的軟要求。由此而言,一些地方不報告、不說明、不解釋,暴露了環保法治意識的淡薄。

而這種“淡薄”也反襯出現實的骨感,諸如“發展有壓力,環保如何填動力”“綠色GDP,還是GDP一片綠”的兩難。這主要受制於兩種思維。一是“以罰代法”,用罰款取代環保執法,甚至有些地方把重污染企業視為“金主”,動用財政資金代繳罰款﹔二是“以拖代法”,對待環保督察認認真真、接受環保監督誠誠懇懇,整改落實則馬馬虎虎甚至推三阻四。如果不能在法律執行上、執行監督上給政府部門戴上“緊箍”,環境治理的法治化也容易淪為擺設。

從這個意義上說,環保報告作為依法治理環境的制度性安排,考驗著地方政府的治理決心。這並非是說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意識到履行報告的義務,而是強調,不能因為當地環境治理沒有明顯改善或未能完成目標而不想報告、不敢報告。事實上,人大監督和依法報告是落實新環保法的“一體兩面”,更是倒逼環境治理有效實現的法治舉措,不能對法律規定視而不見,更不能患上“拖延症”。

當然,向人大報告,不是形式地“走一遭”,而應深究能否經得起人大代表質詢、能否有助於環境治理、能否把人大監督轉化為治理動力。從根本上來說,環保報告制度不在於“形式”,更在於“行動”。煥發行動的力量,必須亮出法律執行的利劍,讓環保法治理念變成生態保護的地方作為,而這才是看得見的治理。

政府依法,才能引導全社會形成遵法、守法、信法的氛圍。一些地方政府不盡環保報告的法定義務,就相當於道路上同時亮起“紅綠燈”,前進還是停車變得游移不定,將會影響全面依法治國的大局。

“什麼是你們的義務?是時代的要求。”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種要求是老百姓的心聲,更符合時代的要求。從每級政府向人大報告環境工作情況開始,“依法”應該成為再普通不過的常態,這樣,“從你的全世界路過”的才是一片青綠。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12日 05 版)

(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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