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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個人求助需要公共領域的私法自治

馬劍銀

2016年12月06日08:55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個人求助需要公共領域的私法自治

  深圳“羅爾賣文網絡籌款救女”事件暫告一段落,深圳市民政局介入調查,兩篇公號文章獲得的260多萬元贊賞資金全部退給網友。“羅爾事件”是《慈善法》實施三個月后,首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公益慈善事件,很多慈善法立法過程中的爭議與焦點被重新討論。筆者在此試對事件涉及的關鍵法律議題,做一厘清。

  一、羅爾的行為不是慈善募捐,屬於個人求助。《慈善法》提及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羅爾個人不是慈善組織,不具有募捐資格。《慈善法》沒有提及個人為自己或特定親友的困難而向社會進行求助的行為。《慈善法》的配套規定——《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管理辦法》也為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求助留出了空間。

  二、個人求助不是《慈善法》禁止的“個人募捐”。《慈善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羅爾自始至終沒有假冒慈善組織。另外,《慈善法》規定慈善活動是針對不特定的受益人開展的公益活動,羅爾為了自己身患白血病的女兒求助,是私益行為,不符合《慈善法》有關“慈善”的定義,所以不違反《慈善法》。

  三、羅爾的行為可能構成欺詐,但不構成詐騙。《羅一笑,你給我站住》對自身財務狀況、孩子醫療費用的描述非常模糊,小銅人公司微信公眾號對羅爾的財務狀況和孩子醫療費用的描述也有不實之處,這些都對施助人造成了誤導。從后續事實看,羅爾承認自己夸大其詞,因此他並未盡到真實和詳細地提供所處困境信息的義務﹔但是,施助人在此過程中也並未盡到有效辨識相關信息的義務,雙方都有責任。

  羅爾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呢?如果羅爾明知提供不實信息可能使施助人產生錯誤認識,那麼確實涉嫌民事欺詐。根據《合同法》規定,施助人遭遇欺詐,可以請求司法機關撤銷贈與合同,返還贈款。

  至於有人認為羅爾涉嫌詐騙罪,這似乎過度解讀。刑法有謙抑性原則,此事件要証明羅爾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與客觀上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難度很大。該事件中巨額贈款的結果,並不是全部由兩篇文章引發的,微信平台的瑕疵也是客觀成因。因此,羅爾的行為並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無需刑法介入。

  四、商業營銷與慈善並不互相排斥。通過幫助白血病人的噱頭進行商業營銷,在道德上或可被譴責,但商業營銷與公益慈善行為結合並未違反法律。當然,小銅人公司還有更多需要承擔的義務。它既然刊登了羅爾的個人求助信息,就應當具有核實信息、提示風險的義務。該事件中,小銅人公司非但沒有履行義務,而且對羅爾的困境進行了不實描述,在客觀上誤導了公眾,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通過“贊賞”進行求助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羅爾從9月開始,就聲明用公眾號“所得賞金,用於資助白血病患兒”,他始終沒有開口要求“籌款”,但很多施助人“贊賞”並非因為文章寫得好,而是觸發了善心。小銅人公司介入之后,這種現象更為明顯。小銅人公司鼓勵用戶轉發,轉發量決定小銅人公司對羅爾的捐款額,這是一個附條件贈與行為,並且在文中使用了“捐贈”等字樣,還明確開通“贊賞”功能進行定向捐助。這無疑是“贊賞”功能的異化。之后,微信管理部門刪除文章,就是對這種行為的否定。然而,羅爾與小銅人公司的行為引導公眾以“贊賞”的方式施與幫助,雖然有違“贊賞”功能的原初之意,但並不違法,而是一種變相的個人求助,並不是違法募捐行為。“贊賞”功能只是一種互聯網工具,其本身並不構成違法,需要相關網絡平台通過制度建設和程序設計來完善。

  在《慈善法》制定過程中,關於個人求助的問題一度成為爭論焦點,實踐中也發生了個人求助的諸多糾紛。《慈善法》之所以未將個人求助納入行政管理范疇,實際上是為個人求助等行為留出私域自治的空間。法律並不是萬能之靈藥,公權力介入更要謹慎。

  如果法律對個人求助限制過多,不僅會有很多困難群體無法獲得救助,也不利於寬容、互助與和諧社會氛圍的形成。如果法律忽略個人求助,那麼就會有不法分子鑽漏洞,挫傷公眾的愛心與善意。雖然《慈善法》未將個人求助納入管轄范圍,但不妨礙慈善組織關注個人求助的,私法自治與公共生活可以並行不悖,而羅爾事件的解決,正體現了公共領域私法自治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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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翁:我們同情遭遇不幸的孩子,理解父母減輕經濟壓力的心理,但是堅決反對惡意營銷騙取公眾善意。互聯網時代,慈善事業亟須公開化、組織化、專業化、法制化的轉變,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制度也要不斷完善。

  @笨鳥學飛:公眾慷慨地資助,反映了社會的溫暖和大愛,不應批評,隻怪不誠實的求助者利用了公眾的善心,傷害本已脆弱的社會誠信和慈善事業,也讓真正需要幫助的人不能及時得到救助。公安機關、金融機構、公眾號平台須合力打擊騙捐,防范類似事件再發生。

  @哲別:自郭美美事件后,慈善公益話題在人們心中留下很深的陰影,而前不久發生在四川和貴州等地的網絡主播假慈善、真騙錢行為更讓人們對各種慈善公募活動存有戒心。面對苦難,我們既想盡己之力助其脫難,又怕一不小心中了圈套。一次次傷害讓社會產生信任危機。誠信守諾,不僅需要你我努力,更需要機構發揮示范作用。唯有如此,社會才能發展,大家也將受益。

  @西門吹風:在“狼來了”的故事裡,受害者終究是真正的弱勢群體。當下一次再面對真正需要幫助的人,也許我們真的會遲疑,會麻木的!

  @丁藝:看到消息,我在第一時間就懷疑了其真實性,本來不願轉發,隻想自己贊賞一點愛心,然而當時已經無法贊賞,於是隻好轉發。后來我看到很多人都在責怪轉發以及點贊的人,我很疑惑,最受傷害的難道不是那些因善良而上當的轉發者和捐款者嗎?其實,如果只是單純的羅爾事件,上當了也就上當了,畢竟比起一個孩子的生命,被“愚弄”的代價真的太小了。但是,看到當時不發聲、不調查,事后侮辱善良者的人,我真想說一句,一個羅爾寒不了良善之心。

  @S.Y:這就是掌握信息資源帶來的社會優勢資源。如果一個既沒錢也沒社會地位,更不懂得利用媒體資源的真正弱勢群體,怎麼可能在短時間內募得如此數量的資金?

(責編:謝磊、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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