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全
2016年11月30日09:29 來源:法制日報
法律是社會利益的平衡器,隻有在各種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才能真正以良法促進善治
日前,公安部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泄露獲取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系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11月29日《北京青年報》)。
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圖像採集系統(俗稱攝像頭),是基於公共安全防范的考慮。實踐証明,攝像頭能夠在違法犯罪案件的偵破中發揮人力所不能達到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在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也就成了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然而,在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其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極容易對公民的隱私造成不法侵害。鑒於這種考量,此前廣東、遼寧、湖北、成都等地在地方立法中,都禁止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攝像頭。可見,在法治背景下,安裝攝像頭須兼顧公共安全與公民隱私保護的平衡,已成基本共識。此次公安部在《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攝像頭,值得充分肯定。
公民的隱私權依法受保護,即使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對其隨意侵犯,這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特別是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網絡環境下,攝像頭採集的視頻很容易被發布到互聯網上,一旦擴散開來,就可能讓其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被泄露。這就需要職能部門堅守法治思維,依法對攝像頭的安裝范圍正確界定,盡量避免因攝像頭安裝的范圍過大而導致對公民個人隱私的不法侵害。
細觀此次公安部出台的《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於禁止安裝攝像頭的范圍,沒有停留在此前不少地方規定的“旅館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而是明確為一切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與部位,這就從根本上縮小了攝像頭的安裝范圍,有利於在最小程度防止公民的個人隱私信息被採集。在目前我國立法層面對攝像頭安裝范圍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攝像頭安裝比較隨意的語境下,嚴格界定攝像頭的安裝范圍是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有力升級。
從實際經驗看,攝像頭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信息被泄露的情形,主要出現在傳播環節。這就要求公安機關把好規范管理的“閥門”,避免因管理不規范而導致公民個人隱私的人為泄露。公安部出台的《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管理者的管理責任以及公民個人隱私遭侵犯后的程序救濟、糾紛解決和侵權責任承擔等方面,作出了一攬子具體細致的規定,進一步扎緊了公民隱私保護的籬笆,把對公民隱私權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可謂善之又善。
法律是社會利益的平衡器,隻有在各種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才能真正以良法促進善治。公安部出台“禁止在可能泄露公民隱私的場所與部位安裝攝像頭”的規定既兼顧了公共利益,又兼顧了對公民隱私權的最少傷害,彰顯了法治的理性。期待在社會治理過程中,能有更多平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的良法,實現社會治理的最大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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