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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物盡其用

吳學安

2016年11月24日08:59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物盡其用

推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無疑是檢察機關建立防控賄賂犯罪長效機制的有益探索,也是推進反腐敗斗爭的現代法治理念要求

四川省成都市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互聯網查詢平台日前在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啟動,同步開通行賄犯罪檔案“官網查詢”和“微信查詢”服務,意味著申請人可以足不出戶通過電腦、手機等終端完成查詢,並且在網上下載的告知函與檢察機關現場出具的書面告知函具有同等效力,將為市民、企業、單位帶來極大方便(11月23日《法制日報》)。

受賄與行賄,本是一根藤上結出的並蒂毒花。正因如此,對行賄與受賄同罰,既寄寓了公眾的公平訴求與正義期許,也體現在了司法設計中。近年來,行賄受賄之風愈演愈烈,在工程建設領域尤其突出。但在人們的心目中,往往對受賄者深惡痛絕,對行賄者卻恨不起來。之所以如此,與司法機關對受賄者實施嚴厲處罰、對行賄者處罰過輕有關。同時,人們在認識上也存在偏差。認為受賄者以權謀私,得到了好處,而行賄者失去了錢財。

雖說我國刑法規定行賄與受賄同罪,但現實中受賄者落馬,行賄者逍遙法外的情況比比皆是。從法律角度看,為便於偵破案件,司法部門可能會將行賄與受賄“隔離”、分化瓦解,對“污點証人”適度豁免。一方面,查處受賄罪往往從查處行賄入手,需要行賄人提供線索,因此承辦人往往在策略上會對行賄人給予一定的寬容,為取得受賄証據,檢方甚至對一些行賄人放棄追查﹔另一方面,一個貪官的背后往往不止一個行賄者,一個行賄者也往往不止行賄一個人,假如將所有行賄者一網打盡,勢必給懲貪反腐增添一些不必要麻煩,因此,執法部門往往投鼠忌器、心慈手軟。盡管行賄罪為禍不淺,但就現實看,無論是查處率,還是量刑尺度,它都跟受賄犯罪不可同日而語。

就成因上講,行賄與受賄確實是性質迥異。在潛規則盛行的語境中,行賄或帶有些許被裹挾的成分。其實,行賄的錢相比於行賄人由此獲得項目賺的錢,乃小巫見大巫。細究起來不難看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沒有行賄就無法受賄,反之亦然。正如俗語所說的“一個巴掌拍不響”。而建立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目的就是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據了解,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自2012年實現全國聯網以來,查詢量逐年上升。僅2014年,江蘇省檢察機關受理量就達25萬余批次。但由於行賄犯罪信息庫建在檢察機關專線網絡內,不與互聯網連接,因此申請人需到檢察機關上門申請。為適應信息時代發展的需要,方便申請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意,江蘇檢察機關經過半年多的研發、測試,在互聯網上開通了申請和接收查詢結果的平台。今后,江蘇省各級檢察機關將努力推介該平台的使用,逐步減少上門查詢量。

在當今中國的法治態勢下,“刑不上行賄者”無疑是一種無奈,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反腐技術難度大,執法部門有時隻能依靠“情婦反目”“同僚舉報”等偶然性事件途徑獲得辦案線索。如果將行賄者嚴格法辦,勢必增添反腐的技術難度,這是一種典型的中國特色的司法困境。推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無疑是檢察機關建立防控賄賂犯罪長效機制的有益探索,也是推進反腐敗斗爭的現代法治理念要求。

一方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的有效實施,不僅要靠全社會、全體職能部門的共同配合,而且還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查詢的約束力,實行有條件強制查詢制度。另一方面,各個地區可以視地方的經濟發展狀況,對一定金額以上的項目及事關公共利益的項目要求強制查詢,對不主動查詢的單位,預防部門可以採用檢察建議的形式及時糾正,以保証監督的有效實施。尤其是在法律上要完善對行賄行為的各種處置標准,切實告別“刑不上行賄者”,打擊腐敗隻有雙管齊下,即打擊行賄人,讓腐敗者失去腐敗的土壤﹔打擊受賄者,讓腐敗者喪失腐敗的犯意,才能有效遏制腐敗的勢頭,讓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真正成為反腐利器。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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