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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既要負責更要擔責

李婭

2016年11月24日14:5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成為管黨治黨的常態,隨著多部約束黨員領導干部的法規性文件的相繼問世和不斷完善,部分黨員干部的決策行為越來越謹慎,並出現了一種“不良反應”,即負責不擔責。負責不擔責,是將權力握在自己手上,將責任推給他人的表現,這種現象不利於干部團結協作,不利於黨和人民事業發展,值得警醒。

所謂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但凡是領導干部,不論職位高低、權力大小,在履職機關管理、群眾服務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決策權,而與之對應的就是負責、盡責、擔責的義務。然而,在現實工作中,部分領導干部隻願意負責,卻不願意擔責。

以財務報銷為例,財務報銷制度規定,報銷行為必須票據齊全,其中“簽名”隻要包含經手人、証明人、出納、會計、分管財務的領導等就是合規。然而,作為報銷主要負責人的分管財務領導,卻在會計簽字之后,還要求辦公室主任和分管業務的負責人分別簽字,目的是讓辦公室主任和分管業務的負責人先審核、先把關、先負責。這樣的行為看似是對財務的嚴把關,實際上是對自身把關負責、失職問責義務的分派。這種分派在無形中增加了其他干部的工作內容、繁瑣了報銷程序,於干部協作、任務完成來說都是有害無益的,因此,這種推責、攤責行為必須予以整治。

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背景下,諸如上述例子的推責、攤責現象並非個案,“與其擔當冒風險,不如平安混日子”的為官哲學大行其道。深究背后原因,一方面是責任意識的缺位,沒有樹立權責對等的理念,沒有將權力等同於為民服務的義務,履職盡責的責任﹔另一面是紀律意識的錯位,將黨紀國法看成洪水猛獸,心生畏懼導致履職百般推脫、躡手躡腳。不論出自哪種情形,不敢擔責始終是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絆腳石”,必須予以清除。

要深化責任教育,讓領導干部切實負責。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權力就是責任,手握權力,必然要肩挑責任。為此,在強化紀律意識的同時,要深化責任教育。要明確有權不用與有權濫用一樣,都是違紀行為,同樣不可取,清晰責任范圍﹔要明確負責不是隻擁有權力的單項行為,而是必須與盡責、擔責相配套的系列行為,不能轉嫁他人,或是分派,劃定責任界限﹔要明確黨紀國法的界限和容錯機制的存在,保護正確合規的盡責行為免遭問責,保護負責行為。

要落實制度管人,讓領導干部履職盡責。制度是行政機關合法合規、健康有序運行的基礎。隻有切實發揮制度約束力,用制度管人管事,才能扼殺干部推責、攤責的想法,堵住干部推責、攤責的“出口”,促使廣大領導干部履職盡責。要建立健全目標責任體系,簽訂目標責任書、下發責任分解表、嚴格責任落實考評機制,以明確責任分工、劃清責任界限、厘清問責依據的方式,做到權有人管、事有人做、責有人擔,做到權盡其用、人盡其責。

要加強精准問責,讓領導干部勇於擔責。領導干部是一個地方、一個單位、一個部門建設的決策者、組織者和實施者,工作中出現失誤在所難免。面對干部工作失誤,要分清原因,理清后果,區別是勇於擔當的創新失誤,還是失職瀆職的違紀失誤,是勇於擔責的自身失誤,還是被迫攤責后的被動失誤。針對創新失誤要主動容錯,針對違紀失誤和自身失誤要依紀懲處,針對被動失誤要查清源頭,對主體責任人要“連坐”處罰、加重處罰。隻有做到精准問責,才能倒逼領導勇於擔責。

責任是一種擔當,是一種信任,是一種態度,對黨的事業負責,對人民負責,是各級領導干部的神聖使命,是推動科學發展的內在動力。各級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責任的重要性,自覺做到對事業負責、盡責、擔責,如此才能凝心聚力,推動黨和人民事業不斷發展。

(責編:謝磊、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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