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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人用人要用好“容錯機制”

別亞飛

2016年11月15日16:1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在選人用人問題上,《准則》旗幟鮮明地提出建立容錯機制,為干部鬆綁解套,為敢想的人“開綠燈”,為敢干的人“兜住底”,這不僅是對選人用人規律的生動實踐,更是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

要厘清“錯”與“非錯”的區別。“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當前,各項改革步入深水區、經濟社會處於轉型期,一些改革創新的干部由於思路開闊、敢為人先,難免遭人非議,其改革創新舉措往往會觸動一些人的“奶酪”,常常在評優評先、提拔任用時被“冷藏”、“擱淺”。談“錯”色變扭曲了選人用人的根本目的,更是挫傷了優秀干部干事創業的信心。容錯機制將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結合起來,將敢想敢干和三思而后行結合起來,在“政策允許、程序合規、民主決策、干部干淨”的前提下,給予干部適度的“試錯權”,並明確地回答為誰容錯、容哪些錯的時代課題:為創新者容、為擔當者容、為實干者容。所以,容錯免責首先要厘清“錯”與“非錯”的區別,看其出發點是否符合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根本要求,是否符合廣大群眾的利益訴求,是否符合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是否符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准。

要明確“容”與“不容”的態度。“惟寬可以大度兼容,則萬物兼濟。”容錯機制首先是要有“容人之量”和“度人之懷”,但對“錯”的支持和保護不意味著領導干部可以蠻干、亂干。選人用人,隻有寬嚴相濟、懲治與保護並舉,激活干部“能上能下”的“一池春水”,方能迸發出改革發展的新動力。對一名干部而言,“容”與“不容”,關鍵要看履職盡責、干事創業的目的和方向,嚴格區分失職與失誤、敢為與亂為、為公與為私的界線。解放思想要解決擔心顧慮、畏葸不前的問題,“容”是為敢於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干部負責的正面激勵,更是為解決干部干事創業的“后顧之憂”明確政治態度,讓敢想敢闖的優秀干部吃下“定心丸”﹔解放思想更要扎緊規矩和紀律的“鐵籠子”,“不容”是對我行我素、渾渾噩噩的禁止,是對明知故犯、胡亂作為的問責,是對違紀違法、喪失道德底線的嚴懲,讓“為官不為”、“為官亂為”丟帽子、失位子。

要分辨“容錯”與“糾錯”的立場。“過而能改,善莫大焉”。改革的推進,既需要有容錯的寬鬆氛圍,更要有糾錯的及時跟進。容錯機制要把“吃一塹”和“長一智”結合起來,最大限度降低改革的風險,最大限度汲取失敗的教訓,確保在干部選人用人中,把履職盡責作為“硬指標”,“該用的用上去、不該用的堅決擋在門外”。“容錯”是手段,“糾錯”是目的。“容”而“不糾”是對干部的無原則性的偏袒,“容”而“立糾”是對干部的保護與關愛。沒有容錯機制難免會讓“闖將”和“創客”受委屈、束縛手腳,沒有糾錯機制則會讓不為者、亂為者手持“丹書鐵券”。“容錯”不是偏袒,更非“帶病提拔”,而是在允許試錯的基礎上,積極糾正、做出成績。所以,建立容錯機制要不斷強化自身糾錯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加強黨員干部日常監督管理,堅持抓早抓小,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錯”認真查找症結所在,建立負面清單,確保防錯在先、糾錯及時。

如今,改革的律動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萬千氣象噴涌,在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容錯機制”釋放出的干部選人用人“紅利”,必將保証想干事者有機會、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有地位。

(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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